北京市《關於優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意見》今起公開徵求意見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會同多部門共同起草了《關於優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按照“租購併舉、以租為主;產城融合、職住平衡”原則,以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配售共有產權住房為輔,在就業創業人才聚集區域,籌集房源就近解決人才居住生活需求。

在面向人才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方面,《意見》提到,各區人民政府可在人才聚集區域,通過新建、改建、長期租賃集體租賃住房、收購社會存量住房、調劑已有公共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面向符合條件的各類人才供應。

各園區管理機構應結合本園區各類人才的實際需求,優先利用園區規劃的居住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列入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園區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為成套住房,也可為宿舍型住房。成套住房單套建築面積可根據人才需求,按照相關程序申報適當提高,具體標準由區人民政府根據項目建設條件、人才結構、實際需求、職住平衡等因素綜合確定。園區管理機構也可在園區周邊,通過長期租賃集體租賃住房、收購社會存量住房、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

人才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3個條件:1.在本市無房,或在本市有住房但距離工作單位超過一定距離;2.本市、本區或園區需要的人才;3.在本區認定的單位就業或簽約達到一定年限,各區認定的行業或單位應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具體申請條件,由各區人民政府或園區管理機構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等因素確定。)

租金管理方面,也分三種情況具體考慮: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整體面向人才分配的,租金標準由產權單位(長期租賃方式籌集的為運營單位)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於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產權單位為中央及市屬單位的,租金標準需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其他項目租金標準需經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後實施,並報告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同一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由不同產權單位持有的,租金標準應保持一致。

市、區政府調配已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面向人才配租的,租金標準按照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現有租金標準執行。

《意見》中還明確提到,公共租賃住房日常使用監管工作由產權單位(長期租賃方式籌集的為運營單位)負責,只租不售,不得變相以租代售,用房單位應積極配合,發現違規使用、擅自轉租、轉借、空置等行為,應當按租賃合同約定嚴肅查處,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合規使用。

各類人才承租期間通過購買、繼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離職、退休等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騰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在面向人才供應的共有產權住房方面,原則上由屬地區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籌集和分配管理,實行內部封閉管理,循環使用。

各區人民政府按照職住平衡、產城融合的原則,在園區範圍內及周邊建設籌集共有產權住房,用於滿足區域範圍內人才居住需求。通過新建方式籌集的,應在土地使用權招拍掛文件中註明面向符合條件的人才配售;通過收購剩餘政策性住房籌集的,應指定市、區保障性住房專業運營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申請共有產權住房的人才家庭需符合:1.符合本市共有產權住房申請條件;2.在本區認定的單位就業或簽約達到一定年限,各區認定的行業或單位應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具體申請條件,由各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區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等確定。)

符合條件的人才應以單位名義在單位註冊地或辦公所在地集中申請。用人單位對申請人在編在職等情況進行初審,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將初審通過家庭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共有產權住房購房資格進行審核,各區結合實際確定相關主管部門對人才標準、就業情況等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人才家庭可申請登記配售。

配售管理方面,《意見》提到,共有產權住房配售可通過搖號或會同區人才主管部門根據申購家庭情況打分確定選房順序。其中,按照打分方式確定選房順序的,各區可結合人才的急需程度、創新能力、影響力、發展潛力以及對所在行業領域的作用和貢獻、在京服務年限等因素綜合打分排隊確定。具體規則由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在項目申購公告中公佈。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原則上不得出租,確需出租的,應徵得代持機構同意。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由代持機構按規定價格回購。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可通過市級交換服務平臺面向本區或園區符合購買條件的人才家庭出售。房屋產權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比例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