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权限实行省、市(地)分级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定价目录》明确的定价内容、定价部门等依法制定或调整价格,
我省要继续严格执行现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及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各市(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或收费事项。确实需要新增项目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理顺价格要符合分级诊疗要求,充分考虑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的比价关系,以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之间的比价关系;要具体到 9 级分类码项目,禁止以分类码项目为单位整体制定调整幅度。动态调整价格时要对调整前后医疗机构年度总收入进行认真分析测算。不得针对个别医疗机构单独制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