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疑遭欺凌自殺,校方:不關我事

三好學生、學習成績年級第一

學校合唱指揮、英語能力出眾……

在旁人看來是學霸般存在的

廣西北海某中學女生卻跳樓自殺了

家長說「孩子在學校受欺負,

和學校溝通過,但悲劇還是發生了」

校長說「跳樓系自殺,和學校沒關係」


陳琪琪跳樓墜亡後

身上的筆跡、所留遺書、夾在作業本的字條

以及課本上留下的隻言片語

都把死因指向了校園欺凌

一張紙條上寫的內容是

“下課後,六樓等你,不見不散”

19日晚上6點半,死者家長在殯儀館

見到了孩子的屍體,屍體上有很多傷痕

但似乎並不是跳樓自殺導致的


圖文無關

“孩子在廣東出生,一直在廣東學習

去年9月份才轉學回到老家

平時除了週末回家,吃住都是在學校的”

袁園(死者母親)說

有一次陳琪琪回家

發現孩子身上有傷疤,就問是怎麼回事

“孩子和我說,是同班同學打的

我還去了學校,和老師說了這件事”

老師答應會解決問題

但陳琪琪還是屢次遭到同學的威脅

“他們嫌棄我女兒,說她土裡土氣的

女兒不會本地的方言,同學也會嘲笑

有一次,有個女生說我女兒穿的衣服嚇到她了”

陳琪琪的課本上,留有這樣的字樣

“你替她們背黑鍋,被她們侮辱

被打,被罵!”“我是欠你錢了

還是吃你家大米了??針對我?啊!”

“何必呢,活得這麼累,都是一個宿舍

真當我不知麼,在背後說我壞話?

可笑!”、“離開這個宿舍”……

陳琪琪還留給了父母、姐姐、

同學等人5封遺書。在給父母

的遺書中,陳琪琪說自己很早就已經

死過一次了,這次只是再死一次

袁園表示,自己從女兒同學那裡瞭解到

在事發前一天,女兒遭到了校園欺凌

在貼吧有人稱陳琪琪

自殺前被多名同學堵在校門口

陳琪琪身上的抓痕是同學留下來的

而且很早時候就說了自己要輕生

陳琪琪的家人曾到公安局討說法

警方稱陳琪琪的死因系顱腦

出血過多,但沒有出具死亡鑑定書

“我們向警方提出了異議

但警方說要第三方鑑定機構來做屍檢

費用需要我們自理”

近年來,網絡曝光了大量校園欺凌現象,國家也加大了治理力度。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印發、實施了《關於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就是為了加強校園欺凌的預防和處理。

由於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刑事責任年齡為十六週歲,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未成年保護法》第五十四條也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因此,不少網友詬病未成年人犯罪成本過低,也是校園欺凌層出不窮的原因。


本文無意去探討校園欺凌的成因、未成年人犯罪等問題,內容太多一篇放不下,僅就此案中陳琪琪的情況其父母能否要求學校承擔責任作出論述。

學校作為教育機構管理人,依據《侵權責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規定而依法負有對未成年人必要的管理、救助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18週歲以上或16~18週歲自己工作養活自己的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8週歲以上未成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滿8週歲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如果在陳琪琪跳樓前家長反映存在校園欺凌情況,學校未處理或處理不善未能防止其再次受到欺凌,可能構成未盡到管理職責,學校應當承擔責任。

如果有明確的校園欺凌者,並能夠證明其欺凌過陳琪琪是導致其自殺的原因的,可以要求欺凌者及其監護人承擔責任

據此,你認為校方該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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