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行业帐:旅游业征税项目、税率、发票开具,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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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旅游业项目征税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生活服务业——旅游业”项目征税。

㈡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値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㈢旅游业的计税公式和税率。

差额征税的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井支付始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小规模纳税人3%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値税额=销售额÷(1+3%) ×3%

一般纳税人6%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1+6%) ×6%

对于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除了销售额中已抵減的费用外,仍然可以抵扣其他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

㈣发票开具。

选择差额征税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