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师负责制,优点多多,然前行之路亦困难重重

近日,住房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深圳市开展工程总承包企业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试点的复函》,

同意在上海、深圳市开展工程总承包企业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试点,同步开展建筑师负责制和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至此,建筑师负责制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在全国推行似势在必行。确实,建筑师负责制有多方面的优势,但从现实来看,推行起来也是困难重重。

建筑师负责制究竟有哪些优势?

某处长说:有助于分离政府和市场功能

在工程设计阶段,我国传统模式是由建设单位选择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协调各个设计单位的工作。由于建设单位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不足,所以协调工作效果欠佳。采取建筑师负责制后,由拥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总建筑师来领导、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所有专业设计,各个专业设计师或单位对总建筑师负责,总建筑师对建设单位负责。传统模式下,由建设单位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各种文件的审核批复。采取建筑师负责制后,由建筑师进行技术层面的审核,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只对各项手续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一方面能节约时间提升审核效率;另一方面,相比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筑师具有更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层面审核更具科学性、更合理。

建筑师说:有利于设计理念的呈现和建筑品质的提升

建筑师是建筑产品设计意图的提出者,对于设计意图拥有最准确的理解和最终解释权。在建筑师负责制下,建筑师除了设计交底外,还可以经由常规性的现场服务直接对施工过程进行指导,并对施工结果是否准确落实了设计意图进行确认,保障了设计意图得到完整准确的落实。建筑师负责制下,建筑师持续、反复地参与施工过程的管理,能够增进建筑师对施工过程的理解和施工经验的积累,从而持续提升设计水平。

业主说:有利于施工质量与安全责任的落实

现行制度下,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承担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则规定了工程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不参与施工管理,现场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管,如此,在施工现场就有两个责任主体,承包商要对质量安全负责,而监理要对质量安全的监理负责。而施工责任和监理责任之间的界面究竟在哪里,法律法规中没有清晰地定义过,于是可能出现职责交叉和职责空白地带,容易产生质量安全隐患。

建筑师负责制下,建筑师在施工阶段服务的职责主要还是保证设计意图的落实,其图纸评审、施工监督等职权设置都是为了设计的准确、完整落实。在施工阶段,建筑师和承包商的责任划分在合同中必须清晰明确,双方才能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建筑产品的生产。承包商必须自行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而建筑师按合同约定开展施工督造的尽职责任。由此,质量安全责任才真正从组织上落到实处。

项目经理说:有助于提升项目沟通效率

以围绕变更的沟通为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规定“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监理制度的多数情况下,建筑师无常驻现场代表,设计变更需要通过监理监督落实。监理与设计方不能直接沟通,使得变更程序复杂化,导致工程建设沟通效率的降低。建筑师负责制下,设计变更下达之后,建筑师代表可以直接对设计变更的落实进行监督,有助于提升项目沟通效率。

建筑师负责制,有这么多优势,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面临重重困难,从方方面面影响着推进的步伐。

法务说:建设领域现有法规体系不足以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将建设过程划分为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过程中还有监理、造价、咨询等专业技术人员介入,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与建筑师负责制存在冲突之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而建筑师负责制却赋予其选择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供应厂商的权力。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条将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限定为:a.建筑设计;b.建筑设计技术咨询;c.建筑物调查与鉴定;d.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e.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e条中的“其他业务”概念模糊,现行法规无法为建筑师的全过程服务提供法律依据。

设计单位说:建筑师个人能力与素养亟待提升

建筑师负责制下,建筑师不是一个单独个人,而是以加盖注册章、承担项目责任的建筑师为核心的涵盖规划、设计、建造、监理、造价、咨询等职能的设计咨询管理团队。建筑师作为团队的牵头人和统筹者,需要具备宽广的知识面,要有专业技术和服务能力,还要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总体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这对建筑师的个人能力与素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样的人才,一人难求!

监理说:与监理的权责界面需清晰界定,不要抢了我们的饭碗

传统“设计+招标+施工”模式下,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中施工质量负有监理责任,在建筑师负责制下,原模式下监理的部分工作,由建筑师来统筹协调与管理,建筑师承担按合同约定开展施工督造的尽职责任,承担原本由监理所履行的责任。因此,在推行建筑师负责制过程中必须明确建筑师与监理的关系、清晰划分建筑师与监理的权责界面,保证各项工作和责任明确到位。

建筑师说: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还没普及,我们建筑师个人承担的风险太大,也赔不起啊!

众所周知,工程设计责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十分巨大,远远超出建筑师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国外实行个人执业制度,工程设计人员可以通过购买工程保险,将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人。我国自2000年在深圳、上海、北京试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至今已经历时10多年,然而设计保险的普及率还不高。强制执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加强建筑师行业的风险管理,切实保障建筑师的自身权益。

教育部门说:建筑师教育培养体系需要完善

我国的建筑学教育体系和设计院的管理体制在解放初期是按照计划经济为导向的模式设置的。建筑学专业缺失工程管理课程,设计院专业分工过细,工程管理体制上设计、施工分离。建筑师局限于建筑专业技术的设计,缺失工程管理职业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