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内容创业者应如何合理引用他人素材,避免侵权?

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合理使用”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 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 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使用他人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内容创造者在使用他人内容的时候首先动机应当是善意的,这种使用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对原作品构成伤害,尽量可以给版权方带来好处,如果只是你单方获益,那么这种使用很容易引起版权方的不满,以至于引发侵权纠纷。合理使用必须要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有一些自媒体内容的制作完全基于已有的作品,比如电影评论类节目,属于基于原创内容的二次创造。

宇哥讲电影在B站和YOUTUBE都有庞大的粉丝,是电影评论类节目中粉丝量最大的自媒体频道之一,这类自媒体特点是基于原创内容进行二次开发,实际上属于非合理是引用,因为自媒体频道还是要商业化,并不完全是纯粹为了个人学习,而且引用电影的长度也比较长,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这类自媒体很容易遭到平台的下架,毕竟侵权是板上钉钉,没有什么好说的。

恰当引用

“适当引用”的法律规定:《著作权法》第27条指出,“适当引用”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适当引用应具备的4个条件是一问题;

(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4)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按通常理解,“主要部分”主要是对引用多少的规定,“实质部分”是对引用动机的规定。自媒体内容主要观点或表达不能只靠引用他人的作品,还是必须要有原创的表达,如果引用构成实质部分就不是恰当引用,而是抄袭或改编了。 抄袭或改编均应经过版权方同意,否则就是赤裸裸的侵权。

这类自媒体也比较常见,比如暴走大事件里面会经常引用一些新闻报道或其他自媒体的内容,这种引用处理不当可认定为侵权,比如《暴走大事件》用了18秒的他人视频被别人投诉侵权,最后也不得不删掉,所以这引用有时候完全取决于版权方的接受程度,如果版权方不爽,那么这侵权认定很容易成立。

总结:

无论合理使用还是恰当引用,动机最主要,如果动机是出于非商业化的学习,欣赏或评论目的,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权,另外就是如果你的内容引用或恰当引用可以为原版权方带来利益,那么别人也乐意你合理使用和恰当引用。 出于讽刺,嘲笑目的引用作品,不能简单认定为侵权,中国著作权法在这一块的规定不明确。著作权方会以引用伤害原作品为由要求停止引用行为,但这种情况滥用可能不利于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侵权宪法赋予人民的合法权利。

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在互联网流传很广,引起了导演陈凯歌的不满要求各大平台下架短片,但是这个短片到底是帮了电影票房还是损害了呢,这个还真不好说。《馒头血案》作者一方面大量使用了《无极》的原始画面,一方面又重新对音乐,台词就行重新编辑,属于改编原作品的范畴,所以侵权是肯定的,但这种讽刺或批评在美国可能是合法的,而且受宪法保护,美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为讽刺嘲笑引用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中国版权方目前对此种保护并不明确,有待版权法进一步完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