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法可依|《旅游法》旅游处罚事项“白皮书”(上)

23个“雷区”

大家要注意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应运而生”。作为旅游业的“权威”,《旅游法》对于涉旅处罚事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那么《旅游法》规定的处罚事项到底有哪些?违反相关规定又将如何处罚呢?凉山州旅游执法支队对《旅游法》、《旅行社条列》、《旅行社条列实施细则》的处罚事项进行了统计,并对《旅游法》的23项处罚事项进行了梳理,游客可以以此维权、旅游经营者要注意这些“雷区”哦。

处罚事项1: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超范围经营

按《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事项2:未按规定委派导游、领队

按《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事项3:不足额支付导游领队费用

按《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处罚事项4:选择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按《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事项5:旅行社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

按《旅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处5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处罚事项6:拒绝履行合同的

按《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处罚事项7: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

按《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处罚事项8: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

按《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事项9: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

按《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处罚事项10: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

按《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余下的13项处罚事项及相关处罚规定,详见下期)

综合整理 | 五彩凉山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