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識——社保里的視同繳費年限,這個很重要,關係到退休金!

目前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1992年開始逐步推廣執行的,到1995年前後,全國各地基本上建立起單位和個人繳費的職工養老保險模式。按照我們社保法的規定:職工要繳滿15年,達到退休年紀才能享受養老金。現在問題就來,由於各地各單位執行不一致,有些單位繳納的早,有些單位繳納的晚。有些人退休的時候還沒有達到15年,有些人工作幾十年和工作短的人退休退休金拿一樣顯然也不公平。但是上一篇文章我們養老金的領取計算與繳費時間長短有關係的。這些情況由不是個人原因導致的,怎麼處理,怎麼計算?就有了一個概念:視同繳費年限。從字面上看也好理解,就是沒有繳費視同你繳費了,錢由國家買單。更多的消息,請關注後期文章。歡迎留言、關注、轉發

那麼那些情況視為視同繳費年限呢?

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發養老保險金。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規定,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那麼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有什麼區別?

實際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理解實際繳費年限應注意以下兩點:一是實際繳費年限是職工個人的繳費年限,不應與職工所在企業的繳費情況聯繫在一起。實際工作中一些地方把實際繳費年限與企業的繳費情況掛鉤,規定若企業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則不計算該企業職工的實際繳費年限,這種做法侵害了職工個人的利益。二是職工個人必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若是非足額繳納,欠繳年限暫時不能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待職工補齊欠繳本金和利息後方能計算。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文件規定,視同繳費年限,指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

還有一個就是“臨時工”問題:在悟空回答裡面例如代課老師等也紛紛問,臨時工沒有檔案記錄怎麼辦?講實話我查了很多資料,這個問題各地標準似乎不一致

一些地方往往對臨時工的工齡不予以認定,如四川省人事廳《關於臨時工被招收為固定工後確定參加工作時間及計算連續工齡問題的覆函》指出,“臨時工在做臨時工作期間,未被本單位吸收錄用為國家幹部或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的,其原當臨時工的工作時間均不能確定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或計算為連續工齡”。雖然國家政策對於後來轉正的臨時工採取了例外規定,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規定:“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但是轉正前是計劃外招工的臨時工仍然無法享受此待遇。因此如果屬於這類人員話,你需要具體諮詢下社保部門看看當地是否有一些新的政策

社保局怎麼樣認定視同繳費年限呢?

社保局在你退休的時候,光你說你在什麼時候工作的肯定是不行的,得有一些權威的認證途徑,這就是我們國家的人事檔案,所以檔案就變得很重要了,因為只有檔案才是唯一的有權威的來證明你這幾年是工作的。現在到了58年出生人員退休的年紀,因此嗲嗲娭毑們你們要把檔案找到,退休的時候要用的哦

找到當時的一些政策文件,提供給大家,供大家參考: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

勞辦發[1997]116號

為了規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個人帳戶的建立

1.個人帳戶用於記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個人帳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2.個人帳戶的建立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由工資發放單位向該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個人的工資收入等基礎數據。

3.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佈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為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每人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帳戶。目前國家技術監督局尚未公佈社會保障號碼校驗碼,在公佈之前可暫用職工身份證號碼。職工身份證號碼因故更改時,個人帳戶號碼不作變動。

4.個人帳戶建立時間從各地按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個人帳戶時開始;之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從參加工作當月起建立個人帳戶。

5.1998年1月1日後才建立個人帳戶的單位,個人帳戶儲存額除從1998年1月1日起開始按個人繳費工資的11%記帳外,對1996年前參加工作的職工還應至少包括1996、1997兩年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對1996、1997年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應包括自參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

6.個人帳戶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社會保障號碼、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個人首次繳費時間、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個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當年繳費月數、當年記帳利息及個人帳戶儲存額情況等(表式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7.職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下同)。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超過部分不記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記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8.新招職工(包括研究生、大學生、大中專畢業生等)以起薪當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單位派出的長期脫產學習人員、經批准請長假的職工,保留工資關係的,以脫產或請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單位派到境外、國外工作的職工,按本人出境(國)上年在本單位領取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次年的繳費工資基數按上年本單位平均工資增長率進行調整。

失業後再就業的職工,以再就業起薪當月的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以上人員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上限和下限按照第7條規定執行。

9.個人帳戶記入比例為按第7條確定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其中包括個人繳費的全部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兩部分。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企業劃轉部分相應補齊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從1998年起至少每兩年個人繳費提高1%,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1%,最終達到個人繳費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提高的速度可以適當加快。

目前各地個人帳戶記帳比例低於或高於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向統一制度的並軌工作。

10.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養老保險基金記帳利率”(以下簡稱“記帳利率”)計算利息。記帳利率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確定並每年公佈一次。

二、個人帳戶的管理

11.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按照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要求建立、健全職工基礎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並按要求填報《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登記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繳費情況表》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變化情況表》。

1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申報情況將數據輸入微機管理,同時相應建立參保單位繳費臺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並根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變化情況表》,相應核定調整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13.對於因某種原因單位或個人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視為欠繳。欠繳月份無論全額欠繳還是部分欠繳均暫不記入個人帳戶,待單位或個人按規定補齊欠繳金額後方可補記入個人帳戶。

職工所在企業欠繳養老保險費用期間,職工個人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用,所足額繳納的費用記入個人帳戶,並計算為職工實際繳費年限。

出現欠繳情況後,以後繳費採用滾動分配法記帳:即繳費先補繳以前欠繳費用及利息後,剩餘部分作為當月繳費。

1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繳費年度結束後,應對職工個人帳戶進行結算,包括當年繳費額、實際繳費月數、當年利息額、歷年繳費累計結轉本息儲存額等。利息按每年公佈的記帳利率計算。

15.至本年底止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有兩種計算方法。

方法一:年度計算法。即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在每個繳費年度結束以後按年度計算(以上年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記帳時適用此方法)。

計算公式:

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上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1+本年記帳利率)+個人帳戶本年記帳金額×(1+本年記帳利率×1.083×1/2)

方法二:月積數法。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在一個繳費年度內按月計算(以上月職工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基數記帳時適用此方法)。

計算公式:

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上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1+本年記帳利率)+本年記帳額本金+本年記帳額利息

其中:

本年記帳額利息=本年記帳月積數×本年記帳利率×1/12

本年記帳月積數=∑〔n月份記帳額×(12-n+1)〕(n為本年各記帳月份,且1≤n≤12)

補繳欠繳的利息或本息和的計算辦法見附件3。

16.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繳費年度結束後,應根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記錄,為每個參保職工打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發給職工本人,由職工審核簽字後,依年粘貼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中妥善保存。

17.統一制度之前各地已為職工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額,與統一制度後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併計算。

18.職工由於各種原因而中斷工作的,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也不計算繳費年限,其個人帳戶由原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個人帳戶繼續計息。職工調動或中斷工作前後個人帳戶的儲存額累計計算,不間斷計息。

19.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能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個人帳戶的轉移

20.職工在同一統籌範圍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戶檔案,不轉移基金。

21.職工跨統籌範圍流動時,轉移辦法按如下規定:

(1)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戶檔案。

(2)對職工轉移時已建立個人帳戶的地區,轉移基金額為個人帳戶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記入的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

(3)對職工轉移時仍未建立個人帳戶的地區,1998年1月1日之前轉移的,1996年之前參加工作的職工,轉移基金額為1996年1月1日起至調轉月止的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1996、1997年參加工作的職工,基金轉移額為參加工作之月起至1997年底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後轉移的,轉移基金額為1998年之前按前述規定計算的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計算的繳費額累計本息。未建個人帳戶期間,計算個人繳費部分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定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

(4)對年中調轉職工調轉當年的記帳額,調出地區只轉本金不轉當年應記利息;職工調轉後,由調入地區對職工調轉當年記帳額一併計息。計算方法按第15條規定執行。

(5)基金轉移時,不得從轉移額中扣除管理費。

(6)職工轉出時,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轉移單)。

(7)職工轉入時,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據轉出地區提供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等資料,並結合本地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為職工續建個人帳戶,做好個人帳戶關係的前後銜接工作。

四、個人帳戶的支付

22.當單位離退休人員發生變動時,單位應填寫《離退休人員增減變化情況表》,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待遇給付情況應及時進行相應調整。

23.按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辦理退休的職工,其基本養老金中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等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由個人帳戶中支付。

24.職工退休以後年度調整增加的養老金,按職工退休時個人帳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佔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帳戶儲存餘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

25.職工退休後,其個人帳戶繳費情況停止記錄,個人帳戶在按月支付離退休金(含以後年度調整增加的部分)後的餘額部分繼續計息。利息計算有兩種方法:

方法一:年度計算法。即離退休人員個人帳戶餘額生成的利息在每個支付年度結束後按年度計算(支付年度內各月支付的養老金數額相同時適用此方法)。年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個人帳戶年初餘額-當年支付養老金總額)×本年記帳利率+當年支付養老金總額×本年記帳利率×1.083×1/2

個人帳戶年終餘額=個人帳戶年初餘額-當年支付養老金總額+年利息

方法二:月積數法。即離退休人員個人帳戶餘額生成的利息在每個支付年度內按月計算(支付年度內各月支付的養老金數額不同時適用此方法)。年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個人帳戶年初餘額×本年記帳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積數×本年記帳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積數=∑〔n月份支付額×(12-n+1)〕(n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n≤12)

26.當職工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出現上述情況時,職工所在單位應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報《個人帳戶一次性支付審批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封存其個人帳戶檔案。

五、個人帳戶的繼承

27.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時,其繼承額為其死亡時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

28.離退休人員死亡時,繼承額按如下公式計算:

繼承額=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帳戶餘額×離退休時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本息佔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的比例

29.繼承額一次性支付給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個人帳戶的其餘部分,併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帳戶處理完後,應停止繳費或支付記錄,予以封存。

六、其他

30.新安置的軍隊復員、退伍軍人、轉業幹部及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調入企業人員,其個人帳戶的建立,待國家明確規定後,再按國家規定執行。

31.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實行。

附件1: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表式(略)

附件2: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表式指標解釋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表式共分八表,供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本地進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時使用,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表式的基礎上增加欄目或其他所需表式。本表式中的主要指標解釋如下:

1.單位名稱,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時使用的名稱。

2.單位編碼,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單位設置的數字代碼。

3.單位地址,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時填寫的地址。

4.主管部門,指本單位上一級行政主管單位。

5.單位負責人,指本單位主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負責人。

6.業務經辦人,指本單位具體經辦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的業務人員。

7.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日期,指本單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正式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日期。

8.上年末職工人數,指截止上年12月31日在本單位工作的各類職工人數之和。

9.上年職工工資總額,指截止上年12月31日在本單位工作的各類職工工資收入總額。

10.上年末離退休(職)人數,指截止上年12月31日從本單位離退休(職)的各類職工人數之和(不含已死亡的離退休(職)人員)。

11.上年離退休(職)費用總額,指截止上年12月31日從本單位離退休(職)的各類職工在實行統籌項目範圍內領取的離退休(職)費之和(不含已死亡的離退休(職)人員的離退休(職)費)。

12.單位繳費比例,指參加統籌單位按當地政府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

13.當月養老金支付基數,指實行差額收繳、撥付養老金的地區單位本月應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的基本養老金金額;實行全額收繳、撥付的地區指在實行統籌項目範圍內本月應支付本單位離退休(職)費之和(不含已死亡的離退休(職)人員的離退休(職)費)。

14.姓名,應與本人身份證姓名相同。

15.社會保障號碼,共16位數,為身份證號碼後加一位校驗碼。目前國家技術監督局尚未確定校驗碼,可暫填身份證號碼。

16.參加工作時間,指參保職工首次參加工作的時間。

17.視同繳費年限,指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

18.實際繳費年限,指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19.首次參保年月,指參保職工第一次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時間。

20.月繳費工資,指參保職工按國家規定統計口徑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月繳費工資基數。

21.變化時間,指參保人員在發生增減變化時到本單位或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的時間。

22.調出單位,應填寫參保職工調出前所在工作單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時使用的單位名稱。

23.調入單位,應填寫參保職工調入新的工作單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時的單位名稱。

24.截止繳費時間,指參保職工調出原單位時最後一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

25.繳費(支付)截止時間,指參保職工最後一次繳費或最後一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時間。

26.基本養老金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或餘額(含利息),指參保職工最後一次繳費或最後一次領取基本養老金後其個人帳戶中剩餘金額本息和。

27.個人繳費本息,指參保職工最後一次繳費或最後一次領取基本養老金後其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剩餘金額本息和。

28.領取人姓名,指符合一次性支付條件的職工本人或其合法代領人的姓名,領取人所填姓名須與其身份證上姓名相同。

29.有關證件號,指領取人領取養老金時須同時出示的本人身份證或工作證的號碼(若為代領時還須同時出示被代領人的身份證)。

30.簽字,指領取人的親筆簽名。

31.離退休時間,指參保職工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開始離退休的時間。

32.個人繳費首次記入時間,指參保職工在本地區實行個人繳費後,所足額繳費首次記入個人帳戶的時間。

33.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指按規定記入的全省或參保職工所在地市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

34.當年繳費工資,指參保職工按國家規定統計口徑計算應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當年繳費工資基數。

35.當年繳費月數,指參保職工按規定當年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足額繳納基本養老費月數和。

36.當年記帳利率,指每年公佈的當年個人帳戶的記帳利率。

37.累計繳費月數,指參保職工從當地開始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時起,至目前按規定累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月數總和。

38.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指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或上月工資收入),月平均工資超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入。

39.企業繳費中劃轉部分( %),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一定比例劃轉記入個人帳戶的金額,“( %)”中,“%”前填寫由當地政府確定的劃轉比例。

40.個人繳費部分( %),指職工個人按規定的繳費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金額。“( %)”中,“%”前填寫由當地政府確定的職工個人繳費比例。

附件3: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計算辦法(月積數法)

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儲存額分為四部分計算:

第一部分:上年底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至當年底的本息和(設為A);

第二部分:本年按時足額繳費記帳額的本息和(設為B);

第三部分:補記入個人帳戶部分補繳利息(設為C);

第四部分:補記入個人帳戶部分本年本息和(設為D)。

1.上年底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至本年底的本息和計算公式:

A=上年底止累計儲存額×(1+本年記賬利率)

2.本年按時足額繳費記帳額本息和計算公式:

B=本年記帳額本金+本年記帳額利息

本年記帳額利息=本年記帳月積數×本年記帳月利率

本年記帳月積數=∑〔n月份記帳額×(12-n+1)〕

本年記帳月利率=本年記帳利率×1/12即:

B=本年記帳額本金+∑〔n月份記帳額×(12-n+1)〕×本年記帳利率×1/12(n為本年各記帳月,且1≤n≤12)

3.補記入個人帳戶部分補繳利息分兩部分:

第一部分:跨年度補繳利息(設為C1);

第二部分:非跨年度補繳利息(設為C2)。即:

C=C1+C2

(1)跨年度補繳利息計算分為三部分:

第一部分:補繳欠繳年度當年欠繳利息(設為C11);

第二部分:補繳欠繳年度後第二年起至補繳年度前一年止的欠繳利息(設為C12);

第三部分:補繳年度當年欠繳利息(設為C13)。

其計算公式為:

C1=C11+C12+C13

其中:

C11=欠繳年度當年欠繳額月積數×欠繳年度當年記帳月利率

欠繳年度當年欠繳額月積數月數=∑(n月份欠繳額×欠繳年度當年欠繳月數)

欠繳年度當年欠繳月數=12-n+1

欠繳年度當年記帳月利率=欠繳年度當年記帳利率×1/12

即:

C11=∑〔n月份欠繳額×(12-n+1)〕×欠繳年度當年記帳利率×1/12

(n為欠繳年度欠繳時月份,且1≤n≤12)

C12=欠繳年度後第二年應補繳利息+欠繳年度後第三年應補繳利息+…+補繳年度前一年應補繳利息

欠繳年度後第二年應補繳利息=(欠繳額本金+C11)×欠繳年度後第二年記帳利率

欠繳年度後第三年應補繳利息=欠繳年度後第三年記帳利率

……

補繳年度前一年應補繳利息=(欠繳額本金+C11+欠繳年度後第二年應補繳利息+…+補繳年度前二年應補繳利息)×補繳年度前一年記帳利率

C13=(欠繳額本金和+C11+C12)×(補繳時月份-1)×補繳年度前一年記帳利率×1/12

(2)非跨年度補繳利息計算公式:

C2=∑(n月份欠繳額×欠繳月數)×欠繳年度上一年記帳利率×1/12

(欠繳月數=m-n)

即:

C2=∑〔n月份欠繳額×(m-n)〕×欠繳年度上一年記帳利率×1/12

(n為本年欠繳時月份,m為本年補繳時月份)

4.補記入個人帳戶部分本年本息和計算分為兩部分:

第一部分:欠繳年度已繳部分(未足額)本息和(設為D1);

第二部分:補繳部分本金到本年底本息和(設為D2)。

其計算公式為:

D=D1+D2

D1計算方法參考本辦法1、2;

D2=本年補繳額本金月積數×本年記帳利率×1/12

本年補繳額本金月積數計算方法參考辦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