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說|如何規範城商行異地非持牌機構管理

近日,金融城微信平臺上刊發了一篇關於銀行異地設點問題的文章,引起了各界相關人士的高度關注和熱烈討論。今日就有一位負責城商行的監管人士向我們投稿,就該問題發表看法。在此,我們將此篇投稿發表出來,作為拋磚引玉,歡迎大家就此問題踴躍發表意見。

近期,大量銀行圈、媒體圈、其他圈的人士熱議城商行異地非持牌機構監管尺度,主要針對的是該不該管、該不該“一刀切”地撤銷等問題。作為一名多年近距離觀察城商行經營管理的人士,我談談個人的觀點。

管什麼

準確定義“異地”的範疇。具體說,我認為需要討論的“異地非持牌機構”僅限於經營性機構,也就是面對企業、同業辦理業務的機構,不包括研究中心、信息系統異地災備中心等服務於本銀行內部的機構。“異地”的概念應該是本銀行在本城市沒有分支行,而不是離開了總行所在地的都稱為“異地”。比如,北京市、上海市分別有11家和14家外省市城商行設立的分行,對這些銀行而言,設立總行直屬的經營性機構,不需要在此討論。

為什麼

準確把握防風險、促發展的要義。對防風險而言,城商行與股份制銀行的一個核心區別不是業務規模的大小,而是對多地域管理經驗的多少。北京銀行總資產超過了2萬億,超過了多家股份制銀行,但異地分行只有11家,明顯少於股份制銀行的數量(數據來自北京銀行官網)。而北京銀行已經是城商行中異地分行最多的一家。這造成城商行歷史以來與異地客戶接觸的機會少、異地資產佔比低,因此對異地業務風險把握的經驗不足。

同時,受空間距離影響,對異地機構的管控力度、頻度往往低於本地機構,內控有效性難以保證。對促發展而言,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任務是平衡經濟發達地區與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金融供給,平衡地區間的資金供給規模和價格。異地非持牌機構大部分設在經濟發達城市,客戶大部分是發達地區的企業或同業機構,而大部分資金來源依賴總行的支持,也就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存款。這種業務的大規模開展,與促發展的目標相悖。

怎麼管

準確界定對異地業務和異地非持牌機構的監管規則。

一是不搞一人得病,全家吃藥式的“一刀切”。規範的對象應限於“異地非持牌經營性機構”,應允許城商行在經濟發達城市設立研究中心,沉浸式地觀察學習經濟金融政策和先進同業經驗。規範的對象應限於常駐式的經營性機構,應允許城商行量力而行地開展異地業務,提升實踐能力,推出更為豐富的金融產品服務本地企業。

二是不搞“掩耳盜鈴”式的風險管理。城商行應深刻吸取近年來銀行業案件和重大風險事件的教訓,堅持異地業務的“三查”力度不低於本地業務,“非標”類業務的“三查”力度不低於貸款業務,同業業務的“親訪”、“親核”力度不低於對公業務。

三是不搞“休克療法”式的行政命令,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應該在對每家異地機構檢查評估的基礎上,根據風險水平分類施策。風險顯著的立即停業整改,經營平穩的逐步調整管理模式。

城商行應堅持定位

銀監會領導近年來多次強調,多年的實踐證明,戰略專注的城商行往往能取得持久穩定的發展。對於城商行而言,應當堅持“服務地方經濟、服務小微企業、服務城鄉居民”的市場定位。紮根當地,深耕基層,與地方經濟融合發展,與小微企業共同成長。

異地業務是加餐,而不是主食,城商行不能因木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