暮色傾城991
當年我也被騙去傳銷,還好我一到就知道被騙了,假裝配合他們,而且是親戚騙過來的,看著我的也就他們幾個,我可以上街,還能一個人跑遠處玩,但我發現他們都叫我別去,有次上菜場我故意走前面打電話,偷偷看我親戚幾個在對我指指點點,夜裡有傳銷人員來洗腦,我都認真聽,和親戚住了三天,(不敢提不做回家),親戚非要我拿錢,我說沒帶,(確實沒帶,那時候手機還是黑白的,也沒網上支付功能,我當時就帶了600元,到雲南花了200多點,算好剛能回來,他當時騙我去做生意的),他要我打電話給老婆往他卡里打錢,我假裝打,我已經偷偷叫老婆不答應了,然後我就說老婆不會弄,我回杭州拿錢得了,因為他知道我還有5千多在杭州,他們一直勸,後來看看勸不了就答應了,我問他要了兩百說沒路費了,當即就打了出租車直奔那個在山腳的火車站,我還警惕的看著四周有沒有人,到了火車站也十分小心,時刻準備著反抗的,最後上了火車才放下心來。慶幸我還沒接觸到他們內部,當時要是有人來阻止打得過肯定得打,當時是急著要跳出來的,不要說打人了殺人都敢,人在急時是想不了那麼多的。本案此人已經很危險了,自始至終都在求死者,死者是不依不饒才導致如此下場的,故應以正當防衛辯護為好,本案的危險程度不亞於殺寶馬男的那個案子,法院應以無罪定案為好,適當的獎勵更好。
星火燎原24
張某被騙進傳銷組織,多次被毆打,專人看管,語言威脅生命以及家人安全,在張某勒住王某時候,張建議一齊放手,王不答應。
如果偵查這些證據確鑿,張某應該屬於防衛過當。檢察院故意傷害是無稽之談!
首先傳銷本身違法,王某強迫張傳銷違法。王某非法在先。
其次,張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並多次毆打,等同暴力綁架。
張多次受到語言威脅,生命以及家人安全不保,傳銷打死,逼死人也經常見於新聞。
在人身自由生命安全,受到暴力非法限制情況下,出自本能自衛解救,是集典型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核心是,生命,人身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張某正是處於這樣環境下,自衛。
王某主觀動機是求財逼張傳銷。沒有謀害王生命主觀動機。
張某在人身受到限制傷害,生命堪憂情況下自衛,屬於防衛過當。如果張某不自衛,等待他的將是什麼?更血腥暴力,甚至危機生命!
於歡案,龍哥案,追罪犯追死,,,這些受到傷害,反抗自衛,正能量做法一定要受到法律公正對待,法律如果不能懲治邪惡,匡扶正義,法律或者執法者就出了問題。
法律要維護正義!
石軒木屋
石軒木屋7
個人看法:目前本案當中的張某的辯護人已經以防衛過當進行辯護,就不討論正當防衛的可能了。但是我認為結合實際情況來看,張某的行為即使不構成正當防衛,也不宜認定為故意殺人。
個人看法:本案屬於防衛過當,不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
首先通過新聞可以發現幾個細節:
從以上描述中可以看出張某從開始被王某看管開始,一直主張王某放過自己並提出給予壹萬元的方案,但是王某不僅不予理睬,反而對其拳腳相加,並掐住其脖子的行為,本身就證明張某此時正在遭遇暴力人身侵害的行為,而張某在勒住王某過程中,也提出要求一起放手,但是王某一直不予理睬,為了避免自己在被毆打,張某始終沒有放手的行為,並不能說是具備了故意殺人的主觀心態。
因為張某被非法拘禁的期間多次被人毆打,並且王某還威脅其家人安全以及個人安全,在此種情況下,張某的反擊屬於正常的範疇範圍內,所以結合上述情況來看,張某從頭到尾都沒有故意殺人的主觀心態,而且其勒住王某脖子的行為僅僅是為了自我保護,所以即使該案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也不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
麋鹿說法
事件回顧
據媒體報道,小夥張某被朋友騙進一個傳銷組織,當他知道被騙後,一直想離開,但傳銷組織派“監工”白天黑夜看守,張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長達20天。2018年春節前夕,張某上廁所時,負責看管的“監工”王某一起走進衛生間,雙方發生爭執,王某掐住張某的脖子,張某拉了羽絨服帽簷上一根帶子,將對方勒死。公訴機關指控張某涉嫌故意殺人罪,近日,雲南楚雄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正當防衛又面臨新的考驗
刑法對正當防衛的界定。《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王某掐住張某脖子的行為能否認定為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很明顯王某對張某實施的是暴力侵害行為,這一侵害行為嚴重威脅張某的人身安全,對張某的生命已經造成現實的威脅,如果張某不採取措施張某有可能被王某殺害,在這危及關頭張某本能的反應就是制止這一侵害行為。當張某用羽絨服帽簷上一根帶子嘞住王某的脖子時還要求王某鬆手,王某就是不同意,所以張某也不敢鬆手,才導致王某的死亡。
從主觀故意上來說張某沒有殺人的主觀故意,他只是通過自己的努力制止王某的不法侵害行為。而且王某的不法侵害行為是持續的,在時間,空間都是連續的,具有現實的緊迫性,對張某的生命造成現實侵害。
從殺人工具上來看,張某所用的工具是所穿衣服上的一個部件,並不是事先準備好的進一步說明張某沒有殺人故意。
王某的行為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中的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張某的行為應認為是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本案與崑山寶馬反殺案有很多相同的情形,崑山寶馬反殺案公安機關的處理做到了法理情理的高度統一,也符合正當防衛立法意圖。
本案檢察院已經認定為故意殺人,向法院提起公訴,現在的關鍵是法院是否支持檢察院的訴求。如果法院支持檢察院的訴求,可能會給公眾一種同案不同判的印象,法院會面臨公眾的質疑。
刑事案件具有複雜性,看似相同的案件可能實質條件不同。我們相信法院一定會秉公依法審理此案。但張某的辯護律師已經按防衛過當進行的辯護,認定正當防衛的可能性就小了。
劉輝律師
又是一個要麼死,要麼緩死的案例。壞人總是輕而易舉可以犯罪,好人總是艱難曲折的自保。這樣的法制,是給律師的,給法官的,給金錢去買真理的,毫無正義和公信。
蘇門答臘322
檢方不懂法,還是亂辦案,太可怕了,只能是防衛過當,辦成顧意傷害,這是助長傳銷,治張某以死地
展翅飛翔166102899
傳銷限制人身自由與綁架勒索錢財有什麼不同?只有一點傳銷是先騙進去再限制自由,而綁架勒索是先用暴力手段限制自由再勒索錢財。這兩種手段在我看來傳銷更厲害,因為他不僅讓被綁架人拿錢,他還會給被綁架人洗腦去危害其他人。所以傳銷應該歸類為綁架犯罪級別。
化裡求真
我覺得無罪或者輕罪不予處罰!因為傳銷太害人了,可以說一進傳銷,人身威脅就一直存在了,監工就是威脅,當然要反抗,這種反抗必須是徹底的否則對方不死就得自己死!這種例子很多。所以最好無罪或者輕罪不予處罰!
卓子1978
量刑時,第一要考慮到王某違法在前需承擔違法造成的惡果,這惡果就包括自己丟命,張某違法是他人違法造成他被動違法,違法的大小定防衛過當較合適,定故意殺人顯然用詞不妥,誰神經病沒事殺你?且對於傳銷這個組織應嚴厲打擊,重刑處之,故此,定防衛過當合情合理合法。
歌之音
自救犯法?反抗罪犯就是犯罪?罪犯權益最大?整天說罪犯,罪不至死。噁心!臭不要臉的犯罪分子,還想讓人尊重?用愛感化人間渣子,用刑法約束普通民眾?聖母婊假道德真要讓你被犯罪分子傷害了叫喚的比誰都歡!
綠茶狗屎美帝國,
清純玉潔假道德。
三天兩頭瞎逼逼,
祖宗地下睡不著(zh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