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大变革”,16省职称评审汇总(二)

天津

完善职称层级和评审专业设置

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在现有职称系列范围内,围绕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以及知识产权等现代服务业发展,适时增设职称评审专业。

完善职称评价公开制度

建立全市职称管理材料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职称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工作部门、评审专家、用人单位以及个人职责。健全职称评审组织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推进职称评审工作公开,全面实行职称评审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公开和单位推荐结果、评委会评审结果“双公示”制度,努力打造“阳光职称”。

促进职称与职业资格有效衔接

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视同具备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用人单位可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注重德才兼备,坚持以德为先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建立分类评价机制

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系列修订我市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和业绩贡献的评价。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级别的差异和特点,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职称

广东

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向广州、深圳依法下放正高级职称评审权,向符合条件的地级市、县(市、区)分别依法下放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权。

推动向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橫琴等省人才发展改革试验区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院、新型研发机构、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分别开展自主评审。支持条件成熟的创新创业园区、人力资源产业园区等组建社会化职称评审委员会,面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服务。加强政府对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和考核,强化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

搭建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建立高级职称直报和认定制度

省、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对在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申报条件或获省级及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和认定。

健全职称政策体系

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根据不同类型人才特点创新评价方式,在正高级职称评审中实行面试答辩,各职称系列专业也可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在副高级职称评审中实行面试答辩。

四川

3年完成所有系列评价标准修改

四川省将通过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问题导向分类推进、以用为本创新机制的原则,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完成所有系列(专业)评价标准修订完善工作;

通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回应了社会各界关心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问题,确定“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职称评价不以论文为唯一条件

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该省将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系列修订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基本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

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可将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等作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的依据。

职称评审权限下放

四川省还将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州),在天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经开区、绵阳科技城、军民融合高端产业发展集聚区等重点区域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去年,该省向103所省属高校下放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明确由高校自主制定评审标准、自主建立评审机构、自主组织开展评审、自主使用评审结果。下一步,该省将继续推动科研院所、大型医院、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实施职称自主评审,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并加强监督。

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

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打破地域、所有制、身份等限制,健全权利平等、条件平等和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体系,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建设专业技术人才及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化管理,实现职称网上申报、审核、评审、结果公示和查询。

贵州

职称评审权限下放 评审监督进一步加强

通知明确,将高、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行业主管部门、地区、用人单位及社会组织: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建本行业相关系列(专业)省级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系列(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大型企业自主开展本单位主系列(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授权贵州省社会科学院组建贵州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经济系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推进继续教育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

通知规定,从2020年起,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继续教育学时按国家要求执行。

此外,结合贵州省“大生态”战略行动,今年将组织开展以“大生态”为主题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未参加公需科目培训的,不得申报评审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助力脱贫攻坚鼓励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

通知明确,今年将继续实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倾斜政策,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基层一线,助力脱贫攻坚。在职称评审中,要适当向经组织选派到农村开展技术咨询、培训教育等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直接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倾斜,重点评价其实际工作是否转化为生产力、转化为农民收入、转化为贫困地区摆脱贫困的动力。在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等战略行动中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技术突破、解决重大科研技术难题,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成效显著、带动农户增收致富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中、高级职称。

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开展脱贫攻坚、提供技术指导、培训的时间,每日可折算为8个继续教育学时。选派到基层开展扶贫攻坚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其基层扶贫攻坚时间可连续计算为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时间。

云南

原有的职称制度相比,此轮改革包括几个方面的突破

将目前未设置正高级的职称系列全部设置到正高级;

在职业资格与职称密切相关的经济、会计、工程等领域,取得相关职业资格就可以认定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的限制申报职称;

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业绩贡献突出的非公人才、乡土人才和民族民间文化人才、中医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破格申报评审职称;

取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门槛限制,为职称评定松绑;

此轮改革还鼓励教师上讲台、医生到临床、工程师到实验室、农业技术人员到田间地头,在基层一线建功立业;坚持德才兼备,对师德、医德有问题的实行“零容忍”,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将继续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限,扩大用人主体自主权,逐步把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州(市)、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

甘肃

干什么,评什么,不再统一制定跨系列(专业)评价标准

评价条件标准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必须按“作出贡献”来衡量,把基层人才“作出贡献”与省市属单位人才“作出贡献”区别开,按“跳一跳够得着”制定。正常晋升职称的评价条件标准以“作出贡献”来衡量;破格晋升职称的评价条件标准以“作出突出贡献”来衡量,让人才通过不懈努力能达到。品德和能力评价暂以定性评价为主,逐步实现量化评价。业绩贡献条件实行量化评价,可参考我省过去评审标准,体现最新要求;也可实行量化赋分办法,对奖项、荣誉称号、项目等各项业绩通过量化赋分体现出来;还可先将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按一定比例实行模块化赋分,再将业绩贡献量化赋分。

师德、医德等道德品质有问题的实行“零容忍”

要突出品德标准,师德、医德等道德品质有问题实行“零容忍”,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申报造假“一票否决”,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在职称改革政策调整期暂按以下办法区别对待

(1)不作论文要求。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暂定为:县以下基层、省市属艰苦单位、全省申报中初级职称的人才。

(2)不作限制性要求。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实习指导教师和藏医药人才,工程技术、艺术、翻译、工艺美术系列申报副高级职称人才,各类企业申报企业有效高级职称的人才,应用型、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等类型科研人才。前述人才可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校本研修、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专利成果、教案、病历等。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在制定的评价条件标准中,要明确本系列(专业)代替论文项目的具体名称、衡量标准。

(3)其他人才暂按我省已有规定执行。另外,从2018年起,论文以公开发行的刊物为准,包括:国外索引收录、国内核心刊物、权威报刊、相关学术会议宣读和省级刊物。“公开发行”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期刊。论文篇数要求除“不作要求”和“不作限制性要求”的情形外,暂按我省已有规定确定。

黑龙江

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

改变以往片面强调论文、论著等不科学、不合理、不全面的现象。

对应用型人才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即使是研究属性较强、需要有论文、论著要求的,也要逐步推行“代表作”制度,淡化对论文数量、篇数的要求,注重论文质量和实际作用。也就是说,要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另外,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从人才评价制度层面着力引导专业技术人才提升职业素养、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

打破户籍、身份等条件限制,试试职称评审“全覆盖

《实施意见》重申和明确,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条件的制约,创造便利条件,以用人单位和各级人才服务机构为依托,确保凡在该省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及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专业技术人才,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参加该省职称评审,实现评审人群“全覆盖”,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事业单位内编制人员将逐步实行职称评审评聘结合

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的政策要求,为促进职称评以适用、以用促评、评用结合,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衔接,《实施意见》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相关政策方面有较大的调整。

在目前中小学校实行职称评聘结合的基础上,下一步将对全省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逐步实行职称评审评聘结合,也就是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向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