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滁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听证会的公告(二)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安排,市公安局决定召开“滁州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听证会”。为切实保障公众知请权、参与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参加人的构成
听证会参加人由20人组成,其中:社会公众8名;旁听人员2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10名。媒体记者共约30人。(参加听证会人员由市公安局负责邀请或通知)
二、听证会组织实施
1、听证地点:市公安局局二楼201会议室(龙蟠大道111号)
2、听证时间:2018年9月20日15:00时,请参会人员提请15分钟到会场签到,并将手机关闭或调至静音。
3、听证程序:
• 听证会主持人滁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吴红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介绍听证会参加人
• 滁州市公安局代表(程强)介绍关于《滁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 滁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袁家华陈述《滁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草案)》具体内容,对相关修改项进行解答。
• 听证会参加人依次对草案修改发表意见
• 听证会参加人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
联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田伟红
电话:3064711-2228、13685502198
滁州市公安局2018年9月10日
滁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管理规定(草案)
禁燃区域和奖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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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滁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东至苏滁大道、中新大道、徽州路、清流河、马滁扬高速,南至迎宾大道、滁州大道、洪武路,西至琅琊山风景区,北至世纪大道”。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300至500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草案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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