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类犯罪案件是一种侵犯公共财产、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行为,它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国家正常经济秩序、阻碍经济正常发展,破坏党和政府的威信,污染社会风气。近年来,随着政府对基层政策的倾斜、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增加以及涉农惠民政策的落实,各类专项资金成为主要的被侵害对象,且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强,犯罪手段日趋高智能性和高隐蔽性,给此类案件的侦破带来了难题。
一、套取专项资金案件特点
(一)从犯罪罪名看,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占绝大比例
从犯罪罪名看,贪污罪、玩忽职守等罪名在近年查办的套取专项资金类案件中占绝大比例,日益成为查办与预防基层职务犯罪的重点。从统计分析的样本来看,查办套取专项资金类案件除了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主要还涉及到职务侵占罪、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诈骗等多项罪名。
(二)从犯罪领域看,涉农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尤为突出。
从犯罪领域看,涉农领域的扶贫开发、移民搬迁成为套取专项资金案件侵犯的主要对象。从抽取的样本来看,查办扶贫开放领域占套取专项资金案件总数的32%,多集中在套取贫困户低保金、五保金、扶贫救助金中;查办移民搬迁领域占套取专项资金案件总数的22%;查办农机购置补贴类案件占套取专项资金案件总数的16%;查办农村建设类补贴类案件占套取专项资金案件总数的12%,查办危房改造类案件占套取专项资金案件总数的10%;查办卫生医疗领域占套取专项资金案件总数的4%;其他领域案件占套取专项资金案件总数的4%。随着脱贫攻坚工作的深入开展、政府对农村贫困户政策的倾斜、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增加以及涉农惠民政策的落实,各类专项资金成为不少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主要侵害对象。
(三)从犯罪主体看,主要集中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
经统计分析发现,近三年来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类案件犯罪人员中,作案主体以村基层组织人员主要以农村“三大员”为主,即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会计。这些人员虽然职务不高,但都处于扶贫资金管理环节的“末梢”,对国家的涉农领域、扶贫开等国家政策了解比较透彻,掌握着相当一部分农村扶持、开发、建设资金,但对其监督管理往往流于形式。这种过于集中而疏于管理又缺乏监督的权力,容易滋生“苍蝇式”腐败现象。
(四)从犯罪嫌手段看,连续多次作案且成功率高。
近三年来的套取专项资金案件,犯罪人员犯罪手段相对单一、雷同,多采取伪造资料、私盖公章或者虚报冒领等方法,但往往能逃过群众监督,并成功欺骗上级通过审核,作案成功率较高,且连续多次作案,呈“蚂蚁搬家”式贪腐。从查办的案件来看,有的涉案人员每次贪腐的数额不太大,但次数较多。这种“蚂蚁搬家”式的贪腐更具隐蔽性,更不容易被发现。
二、原因分析
(一)基层财务管理不规范,对财会人员的监督虚化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出台的政策措施多,投入的建设资金和支农惠农资金巨大,但相应的财务正规化管理却未能及时跟上,或者虽然有了较完善的财务制度,但执行制度不力,使一些人有机可乘,比如用假票据入账、审批手续随意、“专用专款”等弄虚作假现象还时有发生。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财务人员配备不齐全。有些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自己兼任出纳,一手收钱,一手花钱,怎么花?花多少?干什么?都是一个人暗箱操作,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二是账目不清、单据、凭证不全不规范,各种白条、票据一大堆, 收入支出混乱,甚至出现帐外帐。三是不能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村财镇管流于形式。有些村级财务不是按照规定期限做账,而是一季度做一次账,或是一年做一次账,有的干脆不做账,人为逃避财务监管。
(二)公示制度不完善,政务财务不透明。
针对案件的深入调研,我们发现诸多镇村虽然对镇务村务公开的次数和公开的内容作了统一规定,但还存在公开不到位的情况。例如有的村务公开纯粹走形式,表面内容多,实质内容少,村民最关注的财务收支不详;有的村村务公开虽稍有成效,但涉及村经济发展和民生的重要决策,还是由村委班子说了算。公开缺乏透明度,群众监督、舆论监督难以落实。在调研分析中,我们发现许多村民的银行卡和存折均由村干部保管,很多贫困户根本不知道自已按照规定享受了国家哪些政策,把自已本应得到的相关补助误以为是村干部的善心之举,为侵吞、窃取、骗取相关款项造成可乘之机。扶贫资金管理不规范,只注重扶贫资金的划拨,疏忽对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等环节的监督,致使个别基层干部能够采取虚假申报等办法套取扶贫资金。
农村权力过度集中,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从查处的涉案单位看,权力过于集中,监督制约不力,是导致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在大部分基层农村,权力仍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个别或少数人手中,民主管理制度及村监委会主任有的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的在其位不谋其事,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助长了个别村干部独断专行、“一言堂”的霸道作风,导致个别村干部犯罪作案有恃无恐,多拿多占如同囊中取物。另一方面,个别乡镇对村干部的监督也不到位,对村干部存在一些“迁就”思想,正是由于在监督管理上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给了村干部违法违纪之机。 权力的过分集中,尤其基层组织,监管制度不够健全,即使制定了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就是难以落实在具体工作上,形同虚设,监督不够严肃,运作不够规范。
(四)涉案人员法制观念薄弱,素质与权力行使不对等
部分基层干部法律知识欠缺,法律观念淡薄,政治觉悟不高,不敬法、不畏法、不遵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三观不正、心理扭曲,看到别人过上了好日子,心理失衡。但不是想着怎样通过合法的手段发家致富,而是把黑手伸向公款公物。一旦遇到腐败的诱惑,便放松对自己的约束,自律意识不强,导致产生邪念。有的干部由于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无知,造成了其不能认清自己双重身份,无法辨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明明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却认为是借贷行为;本是收受了他人的贿赂,却自以为是馈赠行为。有的干部即使认识到了某些行为是违法犯罪的,但他们认为一旦被追究了,就把赃款赃物交出来,坦白一切,就不会受到刑事追究。不懂法,不学法是导致部分干部发生职务犯罪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加强基层民主建设。
权力需要制约,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一是基层政府建立村级重大事项备案机制。建立重大事项备案机制,对镇务、村务活动是否讨论、过程是否规范、结果是否公开、财务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方面展开重点监督。同时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避免村支书、村主任“一肩挑”,防止“一言堂”。二是上级主管部门特别是村财镇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上级主管部门加强监督力度,跟踪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涉农资金、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发放、使用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取查的方式方法进行督查,发现苗头或倾向性问题,及时纠正,做好提前预防。三是规范落实“政务、村务公开”制度。特别是村级财务公开,应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让农民及时了解知悉国家惠农强农政策,了解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批落实情况,确保不让公开流于形式,切实接受村民监督。
(二)完善财务管理机制,加大内外监控力度
农村基层组织财务管理混乱是滋生腐败的土壤,完善财务管理机制是遏制犯罪的有效手段。一是明确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建议制定、完善基层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财务人员及责任,切实落实村财镇管制度,杜绝白条、假发票、“账外账”等一系列乱象。二是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审计和检查,加强对账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同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财务进行专题审计,对村离任班子进行离任审计,向民众公开全部审计结果。三是加强基层财务的监督。建议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联合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层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重点开发项目、土地征用补偿收入等方面重点检查。
(三)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增强基层组织战斗力
应加强基层领导干部组织建设,选配好领导班子。一方面推选党性强、作风好、素质高的党员作为“独当一面”的领导干部到基层工作,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基层民主性制度,尤其是选举制度,严格选拨程序和标准,注重优化班子结构,拓展用人渠道,不仅优秀青年人才可以到农村基层组织中担任领导,社会各界人士、有志于农村建设,并具有一定社会经验的成熟人士都可以通过招录方式从事农村基层领导工作真正选出顺民心、合民意的基层领导干部。
(四)加强廉政教育普法宣传,提高基层组织人员法律意识。
一是加强基层廉政教育。通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法制讲座、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等方式,提高廉政勤政的思想意识,引导基层工作干部守住底线,不碰“红钱”,不触高压线,处理好公仆与主人的关系,工作与奉献的关系,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是群众的公仆,自觉尊重、维护、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真正成为党的农村政策忠实执行者,真正为百姓做好事,做实事。二是加大基层法律宣传力度。采取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开展基层干部法律培训、创办法制教育宣传栏、开展廉政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让基层干部正确认识和使用手中的权力,端正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筑牢防腐拒变的心理防线,从源头上遏制基层干部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