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未成年人保護法》成爲保護「小壞人」的專門法律?

近日,廣西南寧某學校初二學生追砍同學的事件,由於無法對其進行處罰而引發熱議,學校稱該學生處於義務教育階段,故不能做開除決定。而警方則稱該學生是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沒有觸犯刑法規定的那八種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責任,不予立案。只能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這種處理決定值得深思,首先,是入刑年齡的問題,現在刑法規定的入刑年齡是14週歲,而幾十年前的14週歲和現在的14週歲不可同日而語,應適當提前入刑年齡。

其次,即使不能對該學生進行處罰,也應該加大對監護人的處罰力度。

不能讓《未成年人保護法》成為保護“小壞人”的專門法律,然而受傷害的未成年人卻無法得到保護,這對受害人是不公平的,如何有效的保護未成年人,確保祖國的花朵不提早凋謝,確實值得引起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