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逐條讀一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本法共57條。

第一條,本法目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品行良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二條,預防犯罪,從娃娃抓起。(小學裡孩子們學習《道德與法治》確實不錯,但需要專業的老師講解法治)

第三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實行綜合治理,社會聯動,各司其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不是一個單位的事,需要全社會的努力)

第四條,政府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有規劃,能協調,常檢查,樹典型。

第五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因材施教。

第六條,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愛國主義教育、集體主義教育、社會主義教育要從小抓起,義務教育開始時要進行預防犯罪的教育。(筆者認為這裡是強調法制教育,法制教育做好了,自然預防犯罪就做到位了)預防未成年犯罪,要增強他們的法制觀念,

不做嫌疑人,不做被害人

第七條,法制教育納入教學計劃(鼓掌,還是建議交給專業的人來做,什麼形式教育,教育什麼內容)

第八條,展覽、報告、演講等多形式宣傳法制;將預防犯罪教育工作成效作為學校考核項目。(這一點,要說一說,有些學校在學生犯罪後,教職工害怕因此考核扣分,將學生開除,或勸退,從而避免學校考核扣分。筆者認為可否在發生犯罪事件上扣分點到為止,在對學生的教育感化挽救上多給加分,鼓勵學校幫助挽救失足少年

第九條,學校聘請專職或兼職教師從事法制教育,也可以聘請校外輔導員。(劃重點,鼓掌同意)

第十條,父母是孩子法制教育的第一責任人,家校聯合法制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

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場所應當做好法制教育工作,多形式宣傳。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工作,職業教育培訓機構、用人單位要做好法制教育。

第十三條,居委會、村委會要開展法制教育宣傳活動。(筆者認為,這些地方常見活動形式,放展板,但一塊塊展板不能起到多大的教育作用,要有專業的人員指導活動開展,不要錢花了,意義不大)

第十四條,家校禁止孩子不良行為,曠課、夜不歸宿、拿刀具、打架鬥毆、辱罵、強拿硬要、盜竊、毀財、賭博、看色情音頻讀物、進入歌舞廳等(第34條的嚴重不良行為,是在這些不良行為上的升級)。

第十五條,家校禁止孩子吸菸、酗酒;任何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

第十六條,

曠課、夜不歸宿,老師及時 與父母聯繫,尋求公安幫助,收留孩子要徵得父母同意。

第十七條,家校管好孩子不加入不良團伙,一旦發現,及時報告公安。

第十八條,家校發現有人教孩子犯罪,報告公安,公安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未滿十六歲不得脫離監護單獨居住(很多家長說是為了鍛鍊孩子獨立生活的能力,但年少時的陪伴、關愛也是孩子身心健康發展的必需品,不要盲目的本末倒置。到了一定年齡,孩子自然就會獨立,這是成長的規律,不用太過多慮,只要你在他成長路上不是任何事都操心,把他養成“媽寶男”)。

第二十條,家長不能放任不管孩子。

第二十一條,離異父母對孩子都有教育義務。(夫妻關係可以分為“前夫”、“前妻”,但父子、母子是一輩子的

第二十二條,繼父母、養父母對孩子也要盡預防犯罪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學校不得歧視不良少年,要教育。(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條也說到,要尊重孩子,瞭解孩子,教育與保護並重)

第二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做好學生預防犯罪工作,教好父母、老師做好不良少年矯治工作。

第二十五條,教職工教孩子犯罪的,解聘、辭退,甚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禁止學校門口開設歌舞廳、網吧等,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定。如果違規開設的,遷移、停業。

第二十七條,公安整治學校周邊環境,村委會、居委會協助。

第二十八條,派出所、村委會、居委會了解暫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就業、就學情況,發現不良少年要敦促父母管教(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要格外給予關注,要多給他們的父母進行親職教育,不要為了賺錢忽略孩子的成長。本身賺錢是為了孩子能更好的生活,最後事與願違,得不償失)。

第二十九條,任何人不準教孩子實施不良行為,或為不良行為提供條件。

第三十條,給孩子的出版物,要身心健康。

第三十一條,向孩子出售的出版物、傳播的信息要身心健康。

第三十二條,給孩子看的影視劇要身心健康。

第三十三條,歌舞廳明顯標誌不得未成年人入內;電子遊戲室在法定假日方可對未成年人開放,其他時間也要禁止未成年人入內。

第三十四條,嚴重不良行為(不良行為以上,未達犯罪),糾集滋事、帶刀具屢教不改、多次強拿硬要、傳播淫穢、進行淫穢色情、多次盜竊、賭博屢教不改、吸毒等。

第三十五條,家校對不良行為及時制止,父母或學校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送工讀學校。

第三十六條,工讀學校加強法制教育,尊重、瞭解未成年人,堅持教育保護並重。

第三十七條,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公安機關給予處罰,不滿14或免除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第三十八條,未成年人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父母嚴加管教,必要時收容教養。

第三十九條,收容教養,不影響孩子接受義務教育,以及法律、職業技術教育。解除後,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四十條,未成年人要自身素質過硬,拒絕誘惑,遠離犯罪。

第四十一條,被父母遺棄、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權請求保護,接受請求部門依需要採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條,未成年人報告被侵犯或發現他人被侵犯,受理報告機關機關及時查處。

第四十三條,對於報案的未成年人、同犯罪作鬥爭的未成年人,司法機關、學校、社會給予保護。

第四十四條,對罪錯少年要教育感化挽救,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給予司法援助,法制教育。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學籍。(這一點真的很重要,有多少學校能夠做到)

第四十五條,

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法官辦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宣傳報道不得讓人對號入座。

第四十六條,對待罪錯少年,要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加強法制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保障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對於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免於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被假釋的未成年人,家長、學校、村委會、居委會協助司法機關開展教育、挽救工作。村委會、居委會可以聘請人員做好上述工作。(僅僅有熱心不夠,要有專業素養方可,這塊工作可以發展一下

第四十八條,罪錯少年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影響。

第四十九條,家長沒有完好履職家長職責,公安訓誡,責令嚴加管教。

第五十條,

未滿16週歲單獨生活,公安對父母訓誡、責令改正。

第五十一條,報案到公安說有人教孩子犯罪,公安不作為,行政處分,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出版物不健康,給予處罰。

第五十三條,出售、出租、傳播不健康音像製品、網絡信息,給予處罰。

第五十四條,影劇院、錄像廳播放不健康,給予處罰。

第五十五條,歌舞廳等允許未成年人入內,給予處罰。

第五十六條,教孩子做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或提供條件,公安處罰。

第五十七條,1999年11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