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如何做會計分錄合適呢?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規定: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因此,小編認為,對於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可以這樣做:
借:銀行存款
貸:在建工程——其他支出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具體內容包括哪些?
對於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具體內容,主要是以下兩點:
①基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進行負荷聯合試車發生的費用。
借:在建工程─其他支出
貸:銀行存款 庫存商品
②獲得的試車收入或按預計售價將能對外銷售的產品轉為庫存商品的。
借:銀行存款 庫存商品
貸:在建工程─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