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超低价买房变相捞钱!“合法外衣”岂能掩盖犯罪事实!

原标题:以超低价买房变相捞钱!“合法外衣”掩盖不了这个厅级官员腐败事实

在被告人徐连新被指控的19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既涉及传统型受贿,如收受现金、银行卡、购物卡、金条,又涉及新型受贿,如交易型受贿、投资理财型受贿,花样繁多,隐蔽性极强。山东省监察委案件调查人员、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根据事实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合法外衣”岂能掩盖犯罪事实

庭审现场

由山东省淄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省威海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徐连新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一案,近日在淄博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4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徐连新利用担任威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工业园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威海工业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威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在房地产开发、土地审批、承揽工程、协调贷款、入股金融企业、获取专项资金、工作调动、职务调整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819万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被告人徐连新被指控的19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既涉及传统型受贿,如收受现金、银行卡、购物卡、金条,又涉及新型受贿,如交易型受贿、投资理财型受贿,花样繁多,隐蔽性极强。山东省监察委案件调查人员、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根据事实、证据,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借买房变相捞钱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

购买房产和商铺

图片来自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2018年2月,山东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威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徐连新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同年5月,徐连新辞去政协委员职务,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公开资料显示,1961年出生的徐连新是土生土长的山东人,1988年12月参加工作,198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威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位高权重的他是如何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的?事情要从多年前说起。

2006年,山东省政府批准设立威海市工业园,一时间,地产开发商纷沓而至。2007年,园区建设如火如荼,时任威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工业园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的徐连新自然成为众多房地产开发商争相拉拢的对象。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就是其中一位。在徐某的“请求”下,徐连新为徐某的公司在房地产开发方面谋取了诸多利益。当年4月,徐连新以低于同期市场价26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徐某公司开发的一套房产。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房产,徐连新绝非仅此一次。2006年至2012年,徐连新先后利用职务便利,为某置业公司在房产销售、出租等方面谋取利益。2011年7月,徐连新向该公司总经理闫某购买其开发的商铺两套。后经鉴定,这两套商铺的价格低于同期市场价41万余元。

除以低价购进房地产商开发的地产项目外,徐连新还存在多起其他受贿行为。2009年3月至11月,徐连新利用职务便利,为吴某之妻在工作调动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对方给予的4万元感谢费;2009年9月,徐连新利用职务便利,为梁某在职务晋升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对方给予的感谢费10万元;2008年8月至2013年春节前,徐连新利用职务便利,为赵某在工作调动、职级晋升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对方给予的银行存单、购物卡、现金等折合人民币13万元。

证据显示,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徐连新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达19起,受贿对象包括15家企业和5名个人。这些受贿行为,多发生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节假日,受贿地点有的在其办公室、有的在酒店或宾馆。受贿财物也是多种多样,既有购物卡、人民币现金,也有美元、代为支付的高档酒水等。

投资理财藏受贿猫腻

出资“收益”比应得收益多出2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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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连新是个“聪明人”,很清楚自己手中的权力能换来多少利益。在威海市工业园开发建设过程中,他充分借助地产商的诉求为自己购房置业,赚取丰厚利益。后来,在威海工业新区任职期间,他又瞅准了辖区企业的诉求特点,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变相受贿。

起诉书显示,2014年初至2016年5月,徐连新利用担任威海工业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威海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某公司在获取典当行经营资质、入股蓝海银行、协调贷款、给亲戚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2011年中秋节至2018年春节前,先后21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刘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0万余元。这也是检察机关对徐连新所有指控中受贿数额最大的一笔。而其中的286万元贿赂款,正是徐连新以“投资理财”名义收受的。

2014年初,徐连新将500万元以40%的年利率“借给”企业主刘某,获得“收益”200万元;2015年初,徐连新又将包含上述本息在内的800万元以40%的年利率再次“借给”刘某,获得“收益”320万元。如果按刘某向个人借款时支付的最高年利率18%计算,徐连新这两次的“投资”收益应为234万元。但他却以“委托投资理财”“收取22%利息差”的名义,共向刘某多收286万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徐连新的行为并非正常投资理财,而构成受贿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办案检察官指出,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徐连新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刘某谋取利益,二人合谋,以“委托理财”的名义,由徐连新实际出资,从刘某处获取明显高于其出资应得的“高息”,实质上,双方是以支付高息的形式掩盖行受贿的目的。

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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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看徐连新案起诉书,除花样繁多的受贿伎俩让人眼花缭乱外,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事实也非常扎眼。

2005年8月,威海市工业园管委会为满足工业园测绘进度并增加工业园收入,时任工业园管委会主任的徐连新决定成立测绘队伍,并购买了测绘设备。2005年11月,徐连新安排人员注册成立测绘公司,纳入管委会管理。2006年11月,经管委会研究并由徐连新决定,由该公司找一家公司合作,共同成立一家新公司,双方各占50%的股份,建设管委会办公大楼。2010年10月,由于对方公司增加了注册资本,测绘公司的持股比例变为41.67%。

2011年,徐连新为避免公司资金违规使用等情况影响其升迁,决定将测绘公司转让。徐连新让管委会财政局将公司账目理顺、规范并移交出去。财政局负责人向徐连新建议,需要对公司所有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徐连新予以反对。

就这样,2011年4月,徐连新在明知测绘公司及其股权权益为国有资产的情况下,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管理程序,擅自将公司账目、管理权及所占合作公司41.67%股权一并移交给了另一股东,

擅自将测绘公司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给了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700万余元。

面对指控当庭认罪

以交易形式实施的犯罪应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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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为,徐连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徐连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意见指出,尽管徐连新的犯罪行为有些穿着“合法的外衣”,如购买房产、出租商铺、委托他人代为理财,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这些以交易形式实施的犯罪必须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正所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每一位国家工作人员都要以此为戒,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待和要求。

庭审中,检察机关对所有指控均进行了多媒体示证。被告人徐连新对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均当庭予以供认,对公诉人出示的全部证据没有异议。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最后陈述中,徐连新说:“我随着职务的提升,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特别是在孩子上学、结婚、投资理财等方面,没有把握好廉洁这个底线。”徐连新称自己痛心疾首,真诚认罪悔罪。

整个庭审历时四个半小时,紧张平稳有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法院将择期宣判。

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三处全程参与案件办理,并派员对整个庭审进行观摩指导。淄博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山东省监察委第三执纪审查(调查)室有关领导,淄博市检察院有关领导及公诉部门检察官参加了旁听。

公诉人说案

严把证据关

确保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有序衔接

检察官指控犯罪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

四级高级检察官 张礼权

徐连新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特点较为鲜明,我们办案人员体会也十分深刻。

一是案情重大,各方高度关注。本案系中央纪委交办、督办的案件,也是山东省监察委成立后办理的首批厅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之一。中央纪委,山东省委、省纪委、省检察院对案件高度关注。

二是案件疑难、复杂。徐连新的犯罪涉及两个罪名,受贿事实多达19起,涉案人员多,调查留置期限仅三个月,调查取证难度大。

三是受贿类型多。徐连新受贿手段花样繁多,既涉及传统型受贿,又涉及新型受贿,如交易型受贿,即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行贿人购买住房、商铺;投资理财型受贿,即以委托理财、收取高额利息的名义受贿,这些手段隐蔽性极强。山东省监察委调查人员、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根据事实、证据,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四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调查。我们与监察机关密切配合,共同把好办案质量关,有针对性地提出证据补充、固定、完善的建议,向省监察委出具补充证据建议书,并对部分犯罪事实的认定、受贿数额的确定及案件的定性提出参考意见,为案件的顺利办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是保证了留置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监察调查和审查起诉的有序衔接。案件于今年5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后,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三处根据相关规定立即与省监察委、淄博市检察院联系,迅速组织人员提审讯问徐连新、询问关键证人,5月21日便对徐连新决定逮捕,次日由淄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在执行逮捕、押解等方面,积极与淄博市公安局、看守所沟通协调,保证了逮捕的顺利执行,依法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并就卷宗、涉案赃款赃物移送等工作进行了有效、有序衔接。

六是充分、合理、高效利用两级检察机关的公诉资源。省、市两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在检察长领导下密切配合,在省监察委调查人员的全力支持下,仅用了一个半月时间,便完成了阅卷、讯问、询问、复核关键证据、补充完善证据等工作,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并对每一起事实准确定性,对从重从轻的量刑情节提出建议,未退回补充调查,在期满前20天即完成复核、汇报工作,及时申请检察长提请检委会讨论。

七是圆满完成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我们认真研究出庭预案,在庭前会议上妥善解决了案件管辖、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重点等事项。在庭审中,公诉人分工明确,配合默契,指控有力,讯问层次分明,有的放矢;运用多媒体示证,详略得当,形象生动;公诉意见客观公正,客观分析了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答辩有力,有理有据,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又有力彰显了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