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懂吗?那个自杀的高级军官处理结果公布:为什么这样处理?

今天看到了关于张阳的这则新闻,听到一些朋友不完全理解这个处理结果,特此推荐去年的一篇旧作《

军队上将张阳畏罪自缢身亡真能一死百了吗?》(附后),也许能有助于理解。先看下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的新闻:

下文本平台发表于2017年11月29日,重温此文,你会懂以上的处理结果。

军队上将张阳畏罪自缢身亡

真能一死百了吗?

2017年11月28日上午,中央媒体新华社、人民日报发布重大新闻:中央军委原委员、中央军委政治部工作部原主任张阳,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于11月23日上午,在家中自缢身亡;经调查核实,张阳严重违纪违法,涉嫌行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张阳生前照)

张阳能一死百了吗?

答案:绝不可能!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之规定,可见,违纪党员不仅在接受组织审查时、党组织做出决定前死亡可能被开除党籍,即便在死亡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也可能被开除党籍。

从新闻稿看,张阳在自杀时尚在组织审查期间,党组织肯定还未对其做出党纪处分决定,根据文中“经调查核实,张阳严重违纪违法,涉嫌行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表述,可以推断张阳涉嫌严重违反刑事法律,触犯行贿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三宗罪,罪责不轻难饶恕,党纪国法不能容。

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张阳可能被开除党籍;如果张阳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2016年之前,则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受贿)、第九十条(行贿行为)、第九十六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相关规定,张阳也可能被开除党籍。

另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之规定,以及按照党纪处分条例中“数纪并罚”的规则,张阳存在多项违纪行为,应当加重一档处分。

据此,笔者认为张阳被开除党籍在所难免,指日可待。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也是“法网恢恢”,制度的笼子越来越紧。

张阳的涉案财物是否是“死了我一个, 造福全家人”的结局?

答案:绝不可能。

党组织在给予张阳开除党籍处分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在审查对象死亡的情况下,经查实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应当予以收缴。

现行刑事法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有相关规定,目前无资料证实张案已至司法程序,故在此不赘述。

可见,党纪国法容不得任何人通过违纪违法行为获益,“死了我一个, 造福全家人”,只是一个难以实现的梦想。

这样结束自我,真的好吗?

答案:身败名裂,人财两空,人民很快忘记他姓名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于张阳案而言,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故张阳不是犯罪嫌疑人、不是被告人,更不是罪犯,张阳的离去是一种没有背负法定罪名的自我解脱,貌似很好的结局,但这亦难免给家人留下无尽的伤痛,不仅面临生死离别,相关人员可能还要配合组织上缴赃款赃物,人财两空的结局就在眼前。至此,张阳身为一名共产党员、一个男人的勇气和担当,已丧失殆尽!

同时,对党组织而言也是一种莫大的伤害,正如解放军报社官方微信公众号评价“这个曾经位高权重的上将,以这种可耻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一生......身为党和军队高级干部…...玷污党的形象、玷污军队形象、玷污

政治工作形象、玷污领导干部形象。以自杀手段逃避党纪国法惩处,行径极其恶劣”。以这种极端的手段对待党组织审查,党组织当然是伤透了心,党妈是严厉的,霹雳手段是有的......

如此身败名裂,人财两空的张阳,在老百姓的茶余饭后,不过是一个畏罪自杀的贪腐高官,一个如云如烟的谈资罢了,很快也就会被遗忘。

不久,人民甚至不再记得他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