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某市场经营蔬菜的商行老板,共购进该批次豇豆2件,每件6千克,被罚5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据报道,该蔬菜商行销售的豇豆,在抽查中被检出灭蝇胺,检出值为2.7mg,依据国家标准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
销售120元被罚超过5万元,菜贩冤不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对于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的处罚符合规定,该商行其实不冤。不过,不少网友提出,问题的关键不是销售豆角的老板该不该罚,而是不应该止步于罚,到底农药残留超标的原因是什么?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是销售者还是生产者?要明确责任主体。
惠州市一菜场的负责人告诉笔者,如果证明农残超标是由种植户在农药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商行也可以向种植户提出索赔。
农残超标,种植者、农药经营者该负什么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农户因农药使用不当导致农残超标的,有关部门同样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罚。
那是不是卖农药就没有责任呢?有人说,我只是卖药,怎么用哪管得了!且慢,千万别抱侥幸心理。
《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经营者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也就是说,如因未履行规定而造成损失,农药经营者也应该负相关责任。
对于此次事件,还有些网友对该菜贩表示同情:被罚者只是蔬菜经销商,也就是菜贩,而并非是种植者,在整个的蔬菜流通环节,属于末端了。监管部门只处罚经销商而不追究农药残留超标的根源,对于杜绝市场上出现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能够有多大的震慑力呢?更何况一个卖菜的小商贩,卖了20多斤价值120块钱的豆角,却被罚了51000元,是否处罚过重?毕竟,他也没有能力鉴定蔬菜是否是农药残留超标。
卖了20斤农药残留超标的豆角,罚款51000,这两组数字比较起来怎么看都觉得太过悬殊,因此开始有人替菜贩鸣不平了,认为处罚过重,不符合比例原则。
我觉得首先我们还是来看法律规定及其出台背景,2015年10月1日被誉为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立法原则之一就是“重典治乱”,大家都知道过去若干年里令国人痛彻心扉的苏丹红、毒奶粉等等,公共食品安全事件至今余波未了,而这些事件里也正是催生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出台的直接原因。
法律出台之初,大家对其还抱有很大的希冀的,然而重罚之声言犹在耳,为什么当一笔51000元的罚款落到一位卖了20斤豆角的菜贩身上时,我们瞬间忘却了过去N年来问题食品给我们带来的惨痛教训呢?生产批发环节的责任人必须严惩,但是与消费者最为接近的零售环节就理所应当,应该坐享法外之恩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人尽皆知的宪法原则,不管是从事零售的小商小贩,还是生产批发环节的蔬菜大亨,在法律面前,尤其是食品安全问题面前,大家的责任与义务不应该由于身份的差异而受到区别对待,这才是这项宪法原则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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