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枣住建工字〔2018〕43 号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全面实行建筑领域劳务用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滕州市建工局,枣庄高新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领域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完善治理欠薪问题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我市全面实行建筑领域劳务用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快形成和完善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在全市建筑领域全面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推动劳务费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由施工总承包企业(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筑工程项目为工程总承包企业,下同)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确保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月结月清。
2018年底前,全市建筑领域劳务用工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制度覆盖80%以上,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覆盖90%以上,到2019年底均基本实现全覆盖,力争到2020年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基本实现无拖欠。
二、全面实行建筑领域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一)建筑领域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和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建立动态反映劳务用工实际情况的花名册、考勤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账,实现劳务用工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现场时间清等“五清”目标的管理制度。
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是建立工资专户制度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基础,全市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全面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对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
1、总承包企业应设立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专门机构。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健全劳务用工管理制度,负责对该项目的所有劳务用工人员基本信息及动态信息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工种、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编号等情况;动态信息应包括施工出勤考勤、过程结算、工资发放、进出项目现场时间等情况。
2、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各劳务用工主体为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各分包企业(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设立劳务用工管理专门机构,在项目现场委派现场负责人、劳务队长、劳资员,负责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分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所有信息台账每月定期报送总承包企业。
3、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总承包企业要高度重视劳务用工合同管理,监督分包企业与务工人员在入场施工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参照附件1《山东省建筑业劳动合同简易示范文本(2015版)》),明确务工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注明工种或岗位、工资支付的时间、标准、支付形式等,并将有关材料汇总留存备查。
(三)建立健全劳务用工实名制台账信息管理。
1、总承包企业承建的每个工程项目均应建立劳务用工实名制台账,编制《枣庄市建筑施工现场劳务用工实名制花名册》(附件2),详细登记所有务工人员基本信息。
2、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资发放制度及工资发放台账。每月初,总承包企业应及时收集、汇总、统计所有务工人员上月出勤及完成的实物量,计算出务工人员实际应得工资数额,编制《枣庄市建筑施工现场劳务用工考勤表》(附件3)、《枣庄市建筑施工现场劳务用工工资支付表》(附件4),在项目工地显著位置张贴公示。
3、工资发放实行月结月清制度。经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务工人员签字确认的上月考勤表和工资表作为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依据,由总承包企业通过银行卡将工资足额发放给务工人员。
4、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务工人员退场(含中途退场及分包工程结束后退场)管理。分包企业对拟退场务工人员编制《枣庄市建筑施工现场劳务用工退场清算表》(附件5),经务工人员签字确认后报总承包企业,由总承包企业一次性结清拟退场务工人员工资,做到人走账清。
5、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项目所有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台账通过纸质和电子存档方式长期留存。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一)全市建筑领域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选定一家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在监管银行指定的分理机构设立工资专户,并同建设单位和监管银行签订《枣庄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6),向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清欠机构备案。工资专户只能用于该项目划拨劳务费和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多个项目共用一个工资专户或挪作他用。
(二)设立工资专户应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必要条款。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须持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管银行签订的《枣庄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三)工程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提报的已完成施工产值中的劳务费清单,按月将劳务费拨付到工资专户。
(四)当建设单位未向工资专户拨付当月劳务费超过15天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清欠机构报告。
(五)每家监管银行只能指定一个分理机构承办工资专户业务。监管银行应负责工资专户资金的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六)经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清欠机构确认,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到监管银行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工资专户撤销后,专户余额划至合同约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账户。
(七)已开工在建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签订补充合同条款,设立工资专户,并参照新开工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月向工资专户拨付劳务费。
四、实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
(一)全市建筑领域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与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签订《枣庄市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协议》(附件7),委托银行通过工资专户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监管银行为本工程施工的自有工人办理个人工资卡,负责监督分包单位、劳务企业为其招用的农民工在监管银行办理个人工资卡,并确保工资卡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
(三)分包单位、劳务企业负责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和班组长签字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确认。监管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报的工资支付表,按月将工资专户资金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卡中。
(四)监管银行发现工资专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月农民工工资超过5天时,应向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清欠机构报告。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每月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企业及项目相关负责人联系方式、欠薪投诉渠道等。
(六)监理企业应将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按相关标准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完成施工产值中的劳务费,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工资支付表编制、审核、公示以及提报监管银行等工作。对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清欠机构报告。
(七)对不超过15天的临时用工,不能实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与农民工约定以现金方式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表和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奖惩措施
(一)对未按时足额拨付劳务费的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信用评价扣分;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的,依法责令项目停工整改,直至劳务费足额拨付到位,同时视情对其采取提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降低信用等级等惩戒措施。
(二)对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维权信息以及未严格落实工资专户制度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信用评价扣分,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对其采取提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降低信用等级,直至采取将其列入全国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三)对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未按时审核劳务费以及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理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信用评价扣分,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降低信用等级,直至将其列入全国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四)对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专户管理制度、执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视情予以信用评价加分、返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优先推荐参加相关评优创先活动、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减少相关行政监督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领域劳务用工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推进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要严格执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把其作为加快推动行业新旧动能转换、改革建筑用工模式、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的重要途径,健全机构、周密部署,迅速行动、主动作为,有力、有序、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按时间节点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
(二)压实工作责任,严格追责问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领域劳务用工实名制、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建筑领域劳务用工实名制、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组织落实。要严格落实“协同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劳务用工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制度推进缓慢、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执行不力,涉及失职、渎职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工资专户监管银行应加强对专户资金的日常监管,细化内部操作流程,确保专款专用。监管银行违反协议约定和监管职责的,永久取消其监管银行资格,并将其失信行为报人民银行予以处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和清欠机构要主动协调主要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全面推行建筑领域劳务用工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制度、执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各项举措,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责任,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要积极宣传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坚决抵制和摒弃建筑领域以往每月发放生活费,按施工节点、重要节日发放工资的惯有方式,大力营造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浓厚氛围。
附件:1.山东省建筑业劳动合同简易示范文本(2015版)
2.枣庄市建筑施工现场劳务用工实名制花名册
3.枣庄市建筑施工现场劳务用工考勤表
4.枣庄市建筑施工现场劳务用工工资支付表
5.枣庄市建筑施工现场劳务用工退场清算表
6.枣庄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7.枣庄市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协议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