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土建工程
第一章 土方開挖與回填
1.1、挖土時放坡未按措施或設計要求進行
現象和問題:
機械或人工開挖放坡未達到設計要求
原 因:
1.對施工人員交底不清,開挖時施工人員未認真查看設計或措施要求;
2.未認真查看地質資料,對地質情況不熟悉;
3.現場開挖測量標記不清;
4.施工人員及各級管理人員未從思想上重視。
防 治 措 施:
1.開挖前要對開挖措施進行仔細查閱,弄清開挖措施中的要求,施工前要認真查驗施工單位的技術交底;
2.測量人員在對現場進行開挖放線時應嚴格按圖紙設計及措施要求進行,並在現場做出明顯的標記;
3.開挖過程中各級管理人員也應熟悉措施,看到不符合措施或設計要求的開挖現象應及時制止,並提出正確的處理方法,使現場按要求進行開挖。
原 因:1、基坑(槽)開挖較深,經過不同的土壤層時,沒有根據土壤特性分別坡度,致使個別土層邊坡不穩定,造成塌方;2、坡頂荷載過大,如建築物距離較近,而且又無擋土牆;坡頂堆料過多;坡頂施工振動荷載過多、過大,都可能造成邊坡的失穩而塌方或滑坡;3、土質鬆軟,開挖次序、方法不當而造成塌方。 4、一次開挖深度過大,且邊坡支護未及時跟進。
1.3、開挖深度控制不嚴格現象和問題:超挖(採用機械開挖,一次挖到坑底標高或操作控制不嚴,局部多挖)。
原 因:1、採用機械開挖,操作控制不嚴,局部多挖。2、測量放線錯誤。3、交底不清。防 治 措 施:1、土方開挖應按從上往下分層分段依次進行。如用機械挖土,在接近設計坑底標高或邊坡邊界時應預留200~300mm厚的土層,用人工開挖和修整,邊挖邊修坡,以保證不擾動土和標高符合設計要求。(若建築物地基為灌注樁等樁基時機械挖土應預留至少500mm厚以上,待樁樁基施工結束後再進行二次挖土直至設計標高)。2、技術交底清楚,接近控制標高時用百格網測點控制挖土標高和平整度。3、遇標高超挖時,不得用鬆土回填,應用砂、碎石或低強度等級混凝土填壓(夯)實到設計標高;當地基局部存在軟弱土層,不符合設計要求時,應與勘察、設計建設部門共同提出方案進行處理。
原 因:1.填方土料不符合要求。採用了碎塊草皮、有機質含量大於8%的土、淤泥或雜填土作填料;2.土的含水率過大或過小,因而達不到最優含水率的密實度要求;3.填土厚度過大或壓實遍數不夠;4.碾壓或夯實機具能量不夠,影響深度較小,使密實度達不到要求。防 治 措 施:1.選擇符合要求的土料回填。按所選用的壓實機性能,通過實驗確定含水量控制範圍內每層鋪土厚度、壓實遍數、機械行駛速度;嚴格進行水平分層回填、壓(夯)實;加強現場檢驗,使其達到要求的密實度;2.如土料不符合要求,可採取換土或摻入石灰、碎石等措施壓實加固;土料含水量過大,可採取翻鬆、晾曬、風乾或摻入乾土重新壓、夯實;含水量過小或碾壓機具能量過小,可採取增加壓實遍數或使用大功率壓實機械碾壓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