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中介費還要支付嗎?

房產交易火爆促使房產中介公司的興起。然而,由於房價的波動較大,中介公司好不容易促成合同,買賣雙方卻要解除。那麼,中介前期的服務難道就付諸東流?還是仍可以主張買賣雙方支付中介費呢?崑山法院就審結了一起房屋居間合同糾紛案件。

2014年年底,在崑山市某房地產中介公司的促成下,賣方韋先生和買方楊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韋先生將其所有的一套張浦鎮的房產賣給楊女士。合同簽訂後,楊女士支付購房定金2萬元,並約定部分房款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支付,由中介公司協助辦理貸款手續和後續的房屋過戶手續,中介費在房屋過戶時支付給中介公司。但是在中介催促楊女士提供資料辦理貸款的時候,楊女士卻稱其不願意買房了,並與賣方韋先生解除了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介公司眼看著好不容易簽下的合同要“黃了”,與楊女士協商支付中介費的問題。楊女士卻說:“根據約定,過戶的時候才有中介費,現在房子也不賣了,過戶也不用過了,那麼中介費自然也不用支付了。”中介公司這下“懵”了,畢竟促成合同的時候多次和買賣雙方聯繫,公司也付出了很多勞動,難道就這麼白白浪費了?無奈,中介公司將楊女士起訴到法院。

法官審理後認為,中介公司作為居間方已完成了其促成買賣合同訂立的基本義務,楊女士應當支付相應的居間報酬。現在買賣雙方協商解除合同,一則沒有證據證明合同的解除是中介公司的原因造成,二則根據楊女士賠償了韋先生2萬元定金的行為,從側面說明了可能並非是韋先生的原因才導致合同解除。故此,楊女士不支付中介費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採納。至於居間報酬的數額問題,根據合同的約定,楊女士要承擔中介費11600元,但考慮到楊女士與韋先生間的買賣合同並沒有實際履行,中介公司亦未完成協助楊女士辦理貸款以及辦理過戶的義務,法院酌情確定被告應當支付的居間報酬為5800元。

此外,雖然合同約定中介費在過戶當日支付,但鑑於合同已解除,此項支付條件客觀上已經無法具備,故該中介費,楊女士應當立即支付。最終判決楊女士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費5800元。

法官提醒: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現實生活中,房屋中介合同是居間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務後,房屋的買賣雙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中介費用。在實際中,中介公司一般在其所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中也會約定,如果由於買賣雙方中任意一方導致合同最終無法履行,由違約方承擔中介費。因此,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一旦惡意違約,不僅要支付相對方相應的違約金,還要承擔全部中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