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

01

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部署,为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及时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彻底铲除黑恶势力,制定本办法。

02

对举报以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视情况予以奖励: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其他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控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生态环境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侵占破坏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恶势力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黑恶势力“保护伞”“关系网”;

(十三)群众深恶痛绝的其它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03

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门的举报方式如下:

举报电话:拨打110(24小时)或 0756-2227110(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2:30-5:30 );

电子邮箱:zhshceb@163.com;

举报信箱地址:珠海市香洲区510号邮政信箱。

04

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包含涉黑恶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活动范围或领域、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依据等内容。

05

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及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工作,对泄露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06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材料与案件查处结果,给子1000-500000元的奖励,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酌情提高奖励金额。

07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如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最先收到的举报材料对应的举报人为奖励对象;

(二)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后,须在90天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08

本办法由珠海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09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区、各成员单位;各区原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