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陰陽合同逃稅594萬餘元 東方一房地產公司被罰100萬元

籤陰陽合同 逃稅594萬餘元

東方一房地產公司被罰100萬 兩股東判4年

南國都市報4月14日訊(記者 何慧蓉)為了避稅,東方一家房地產公司與業主簽訂“陰陽合同”。結果,公司以及兩名股東都被控逃稅罪。

2009年4月,倪某和盧某合夥建房,在東方市開發了一個小區。之後,盧某以妻子的名義,與倪某各自出資500萬成立了一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營範圍是房地產開發與經營、賓館及物業管理、土地開發、建築材料產品銷售。最初,倪某任東方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沒過多久就改成了盧某妻子。公司成立後,繼續開發、銷售小區住宅。

2009年至2015年期間,該公司以單價1580元/平方米至3600元/平方米不等的價格出售小區的住宅。為逃避繳稅,盧某、倪某等人收到業主以現金、轉賬方式交來的部分購房款後,未存入公司賬戶,並與業主簽訂銷售單價為1300元/平方米至1400元/平方米不等的虛假合同,利用內、外兩套賬隱瞞收入,以少申報或者不申報繳納稅款的方式偷逃國家稅款。經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五稽查局檢查、核定,該公司以虛假合同、憑證申報納稅逃避繳納稅款594萬餘元,佔應繳納稅額的八成以上。

2018年4月11日,倪某、盧某經東方市公安局偵查人員電話通知後,到東方市公安局接受調查。

東方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東方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身為納稅人,違反國家稅收管理法律、法規,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30%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限其將偷逃稅款繳納入庫後仍未補繳,其行為已構成逃稅罪。倪某、盧某身為被告單位的主管人員,通過不建立賬目,收入不入賬、與業主簽訂虛假銷售合同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方式,使被告單位逃避繳納稅款,對被告單位逃避繳納稅款造成國家稅款流失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均已構成逃稅罪。東方法院判決對涉案公司處罰金100萬,判處倪某、盧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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