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张某经过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位于通州区某村内三间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现以张某将房屋控制及院落上锁为由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房屋。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张某将院落大门的锁打开,并不得妨碍王某进入院内房屋。
王某和张某结婚多年。2015年,王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查明,王某和张某在通州区某村有房屋一套。法院判决王某和张某离婚,王某分得房屋两间,张某分得房屋三间。王某称,法院判决后张某将院落用铁丝栅栏围住,栅栏的门被张某锁住。张某称,离婚后双方均未房屋内居住,故其将院落用铁丝栅栏围住并将栅栏的门锁住。王某并未向自己索要过房屋,也没有向自己要求进入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妨害公民依法享有的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本案涉案院落内有两间房屋有两间经法院判决归王某所有,王某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涉案房屋周围栅栏的门是进入涉案房屋的必经之路,现张某将栅栏的门焊死,妨害了王某的通行,原告王某请求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后法院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涉案房屋前的栅栏大门打开、安装门锁,并将门锁钥匙交给王某,打开栅栏大门、安装门锁的费用由张某负担;张某不得妨碍王某由大门进入院落内的两间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