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市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 首例职务犯罪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5月6日上午,阿尔山市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在阿尔山市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由阿尔山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春城承办并担任审判长主持法庭审理,阿尔山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于海杰以国家公诉人、员额检察官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副主任、代理监委主任赵玉亮,纪委监委机关部室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干警等受邀参加庭审、全程旁听,庭审现场规范、严谨、有序。

该案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6月被阿尔山市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2018年12月被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被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作为阿尔山市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在审查调查过程中,阿尔山市纪委监委立足于依法依规收集有效证据,并对孙某某进行思想教育,帮助其认清形势,以平等的关系、真诚的态度,消除其不安情绪,不断增强“如实供述是最好出路”的思想认同。在清楚的事实、确凿的证据面前,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案发后积极退赃。

“坐在被告席上,内心的悔恨无以言表,我辜负了组织多年来对我的培养和信任,我自愿认罪。作为监委成立后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我希望能用自己的亲身经历给其他同志敲响警钟”。庭审过程中,被告席上的孙某某忏悔陈述。

为以案明纪,最大发挥出身边事警示身边人的作用,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本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孙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犯罪违法所得7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这种‘零距离’的经历,触动很大。眼看着自己的同事、战友因为在权利和诱惑面前没有守住底线,因此获刑,想想都觉得可惜!”前来旁观的同志感慨道。

把庭审现场作为以案明纪、以案释法的平台,也是阿尔山市纪委监委丰富宣教内容、创新宣教载体的工作内容之一。下一步将继续这样的探索,并逐步扩大旁观范围和人员层次,让法官的铁锤敲在全市广大领导干部的心里,提高宣教工作的针对性和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