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分享和個稅相關的20個實務熱點問題,趕快一起來了解吧!
1. 企業給員工發放困難補貼,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
(四)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
……”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十一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稱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因此,企業給員工發放的困難補貼不屬於上述文件規定的免稅收入,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自然人轉讓商標所有權,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自然人轉讓商標所有權屬於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以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按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預扣率計算稅額。並在辦理年度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時,應當依法計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收入額,併入年度綜合所得計算應納稅款,稅款多退少補。
3.企業支付給員工結婚津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
因此,企業支付給員工結婚津貼,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4.個人獨資企業取得政府的拆遷補償款,是否需要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第一條規定,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取得政府的拆遷補償款,符合上述規定的,免徵個人所得稅;不屬合上述規定的,併入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5.個人轉讓股權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是否需要出具評估報告?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淨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淨資產或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佔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淨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
因此,如果主管稅務機關使用淨資產核定法核定每股淨資產或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時,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自然人提供勞務代開發票,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規定:“第八條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相應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相應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因此,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應稅所得項目屬於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開票時不預繳個人所得稅,其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按規定履行預扣預繳並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如果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履行預扣預繳義務,由納稅人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62號)有關規定自行申報。
7.建築安裝企業的異地工程通過勞務派遣公司作業,應如何申報個人所得稅?
答:建築安裝企業的異地工程通過勞務派遣公司作業,個人所得稅應由勞務派遣公司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
8.境外個人從境內企業取得分紅,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境外個人作為非居民按照股權激勵所得進行個人所得稅申報,由支付所得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9.合夥企業轉讓新三板股權取得收入,再分配給自然人合夥人,合夥人應按生產經營所得還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三、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
……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因此,合夥企業轉讓新三板股權取得收入,再分配給自然人合夥人,合夥人應按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10.企業年金如何計徵個人所得稅?
答: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1.學校承接人社局、公務員局考試中心的考試,收到考試中心發的補貼。學校將補貼發給監考老師,應按照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如果監考費是老師任職受僱的學校以工資薪金的方式支付老師,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監考費是作為勞務報酬由其他單位發放的,就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12.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是否可以在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一次性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規定:“一、關於政策內容
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
四、關於稅收徵管
(二)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
因此,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需要按200元/月的標準分月扣除。
13.非居民個人取得房屋拆遷補償款,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規定:“一、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因此,非居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14.個人購買萬科的房產,未通過商業銀行,而是直接向萬科集團貸款,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專項附加扣除?
答: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本辦法所稱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
因此,個人向萬科集團貸款,而非通過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不可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專項附加扣除。
15.農戶自產自銷如香菇木耳一類的農產品,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規定:“一、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徵或免徵農業稅後,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徵稅範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農戶自產自銷香菇木耳一類的農產品屬於“四業”範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16.企業為員工扣繳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可以先不扣除稅延養老保險,等到彙算清繳時再有個人申報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1號)規定:"(一)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
……
個人因未及時提供稅延養老扣除憑證而造成往期未扣除的,扣繳單位可追補至應扣除月份扣除,並按《通知》規定重新計算應扣繳稅款,在收到扣除憑證的當月辦理抵扣或申請退稅。個人繳費金額髮生變化、未續保或退保的,應當及時告知扣繳義務人重新計算或終止稅延養老保險稅前扣除。除個人提供資料不全、信息不實等情形外,扣繳單位不得拒絕為納稅人辦理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為員工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當在收到憑證的當月扣除稅延養老保。
17.國家獎勵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是否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中規定:“一、依法批准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
國家獎勵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個人所得稅,可以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8.個人購買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是否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取得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其繳納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費准予在申報扣除當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當月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辦法確定。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其繳納的保費准予在申報扣除當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不超過當年應稅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辦法確定。
19.個人轉讓受贈的住房,且該住房是其名下唯一住房,現要將該房產轉讓,從繼承到轉讓時未滿五年,是否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稅法及現行政策規定,個人轉讓受贈、繼承、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且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請免徵個人所得稅,其購置時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規定執行。即,其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個人需持其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證明文書,到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規定:“二、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
(六)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因此,個人轉讓自用不滿五年的受贈住房,需要據實徵收個人所得稅。
20.個人提供建築工程服務,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還是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 》(國稅發〔1996〕127號)第三條規定:“承包建築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應區別不同情況計徵個人所得稅: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協議)規定,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徵稅;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稅。
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築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築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後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築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從事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因此,個人提供建築工程服務,應按照上述文件規定確認在個人所得稅上適用何種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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