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茶陵县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ZZCLDR—2019—01003

茶政办发〔2019〕109号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茶陵县政府投资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茶陵县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

茶陵县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建设项目评审管理,提高投资效率,节约财政资金,促进科学决策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和《中共茶陵县委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茶审委会纪〔2019〕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县本级管理的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都属于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债融资但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收费政策偿还的建设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建设项目;

(五)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建设项目;

(六)上级拨入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上级拨入专项资金由县级组织施工管理的建设项目、上级财政部门委托评审并由上级直接组织施工管理的建设项目;

(七)政府或政府部门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项目;

(八)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九)其它与财政性资金有关或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文件和各项合同等程序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六)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追踪问责。

第四条 评审的依据

(一)县级以上的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与工程项目的规定;

(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县内住建、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共同发布的与工程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预)算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第五条 茶陵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财评中心)负责县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审核,茶陵县政府投资审计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审计中心)负责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审计。

第二章 预(概)算审核

第六条 预(概)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财评中心审核,工程项目预算未经财评中心审定的,不得实施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预(概)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预算,可不需要进行预算评审,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茶陵县预算评审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七条 预算评审资料报送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将预算资料报财评中心审查受理,对资料不齐的退回补充。工程预算评审需报送的资料:

(一)发改部门或县政府批准的有关立项文件;

(二)具有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的预算书,并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三)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签字盖章的全套设计图纸、图纸审查报告,经审批的概算报告;

(四)设计图纸和预算书的电子文档。

第八条 财评中心在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之后,原则上在下列期限内完成预算评审工作并出具预算评审报告:

(一)5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10个工作日;

(二)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工程项目,15个工作日;

(三)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工程项目,22个工作日;

(四)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工程项目,30个工作日;

(五)1亿元以上工程项目,45个工作日。

因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的,可以顺延。具体评审程序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有关规定出台内部工作细则。

第三章 结算审计

第九条 结算送审造价在2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送投资审计中心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书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付款依据,建设单位按合同价预留25%工程款,预留的工程款可以在完成结算审计后支付。

第十条 结算审计资料报送程序。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将结算资料报投资审计中心审查受理,并对其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工程结算审计需报送的资料:

(一)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初审结论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完整结算送审书;

(二)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隐蔽工程记录、地质勘察报告、工程量签证单等;

(三)概算报告书、预算评审报告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书、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以及其它影响结算造价的资料等;

(四)预算评审书、投标报价书、结算书的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投资审计中心在收到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之后,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完成结算审计工作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一)100万元以下(含)的工程项目,10个工作日;

(二)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工程项目,20个工作日;

(三)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工程项目,30个工作日;

(四)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工程项目,45个工作日;

(五)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工程项目,60个工作日;

(六)1亿元以上工程项目,90个工作日。

因建设单位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的,可以顺延。具体审计程序由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有关规定出台内部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投资审计中心不得接受结算送审资料:

(一)依法必须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无立项依据的项目;

(三)送审造价超过经批复的概算造价;

(四)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五)其它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项目。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

第十四条 立项管理

(一)未确定资金来源的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办理立项手续;

(二)投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招投标机构不得进行招标,建设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资金,不得办理竣工决(结)算;

(三)对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未达到立项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先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再到发改部门进行小额投资备案方可进入预算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造价控制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遵守“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

(二)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概算,报发改、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概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突破,如因特殊原因超出概算的,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调整;

(三)不需要进行概算审批的项目,实行预算控制,增加造价不得超过预算的10% ;

(四)依法不需要招标项目或邀请招标项目,一律按5%下浮进行结算;

(五)结算金额超中标价或政府采购价的10%至15%或绝对金额超1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副县长审批,结算金额超中标价或政府采购价的15%或绝对金额超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或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未经办理招投标、政府采购手续的,结算金额不得超过预算审核金额或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不得高于中标金额、采购金额或预算金额。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造价监督管理

(一)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实行部门综合监管制度。综合监管部门由发改、财政、审计、规划设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负责对施工过程中与造价相关问题的处置、工程量的签证等。

(二)凡工程需设计变更,首先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资料并做出预算,经综合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单次工程变更增加1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单次工程变更增加50万元以上的,须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三)凡设计变更工程量和超预算工程量的签证,必须由综合监管部门进行现场签证;隐蔽工程签证必须提供反映签证当时全貌且有实测尺度的影像记录。

(四)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投资增加(包括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因素、材料价格涨跌、不可预见的隐蔽工程变更),可以不履行报批程序。其中,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预见的隐蔽工程变更造成的增加必须经综合监管部门现场认定。

第十七条 县政府建立价格信息公布制度,由县住建局牵头,发改、财政、审计参与,原则上要求每季度对本县内的材料价格进行调查公布,如遇物价涨跌超过8%时则及时予以调整。凡在茶陵县区域范围内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材料价格都应参照《茶陵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执行。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部门可以将评审(审计)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相关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参与评审、审计的中介机构必须经公开招标确定,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评审、审计人员、中介机构评审人员回避制度。凡是与项目有密切关系且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财评中心、投资审计中心、中介机构评审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投资评审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不予付款,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由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进行把关。否则,将视情节报请县政府,追究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未按程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项目结算超概算的,依法对违规超概算的相关单位、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业务的相关单位、企业(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及其从业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出具的成果报告或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禁止其5年内参与县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评中心和投资审计中心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