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樊金龍和江蘇省副省長費高雲因江蘇響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被問責

綜合新華社北京11月15日電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江蘇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樊金龍和江蘇省副省長費高雲在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中的失職失責問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樊金龍同志作為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對全省安全生產工作領導督促不力,對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費高雲同志作為先後分管、協管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代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省長,對全省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領導督促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樊金龍、費高雲同志在推進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工作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應予嚴肅問責。

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樊金龍同志黨內警告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費高雲同志政務記過處分。

另據新華社報道,國務院近日批覆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經國務院調查組認定,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長期違法貯存危險廢物導致自燃進而引發爆炸的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舊固廢庫內長期違法貯存的硝化廢料持續積熱升溫導致自燃,燃燒引發爆炸。事故調查組認定,天嘉宜公司無視國家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刻意瞞報、違法貯存、違法處置硝化廢料,安全環保管理混亂,日常檢查弄虛作假,固廢倉庫等工程未批先建。相關環評、安評等中介服務機構嚴重違法違規,出具虛假失實評價報告。

事故調查組總結了8方面的事故教訓,提出了6方面的防範措施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