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降低“五险一金”个人所交部分,人社部做出回复

近日 ,人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758号建议进行了答复。

建议提出:降低“五险一金”个人所交部分,人社部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具体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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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自2015年3月以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进一步加大了降费力度。

一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已全部降至16%。普惠性强,受益面广,减负效果明显。

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现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期一年到2020年的4月30日

三是明确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部分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来缴费,缴费负担可进一步减轻。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相应降低,缴费负担也可减轻

今年上半年,降低社保费率政策成效显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减少超过128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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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将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围绕必须确保社保费率降低、必须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要求,加强督察督导,深入企业了解政策落实情况,指导地方落实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各项措施,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适时对政策实施效果开展全面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达到政策实施的最优效果;

强化监测预警,对实施后的基金运行情况做好后续跟踪,既要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又要保障职工养老金合理增长并按时足额发放,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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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8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各地区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并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上限不得超过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8年全国减少缴存金额超过300亿元,对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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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社会保险规模,提高整体效应以降低个人负担

由于个人缴费与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密切相关,对个人缴费水平的调整,既要充分考虑参保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也要综合考虑缴费情况与待遇水平之间的平衡,需要全面审慎评估。

下一步,人社部在抓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落实的同时——

将全面推进全民参保计划,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覆盖率加快推进基金委托投资,促进基金保值增值;落实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要求,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加快构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