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开展生产建设活动应依法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开展生产建设活动应依法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就《滨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出台专访市水利局党委书记、局长兼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李黎明

记者:请介绍一下《滨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和意义。

李黎明:《办法》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理念,结合我市实际,注重发挥水土保持在环境、生态、社会方面的综合效益,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办法》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固化了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细化了具体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加强水土保持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水土保持管理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对于依法加强水土保持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滨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制定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李黎明:《滨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制定通篇体现了两项原则。一是坚持一致性,严格依照上位法进行制度设计,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且我市可直接使用的,没再具体规定;对上位法已有规定但原则性较强,不便于我市实际操作的,结合我市实际,注重制度创新,作了衔接性规定,如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审批、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等内容。二是突出地方特色。如对我市在水土流失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平原风沙区、引黄灌区、地下水超采区等,有针对性地规定了治理措施。

记者:《办法》对在开展生产建设活动中如何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主要做了哪些规范?

李黎明:这些内容主要体现在办法的第十四至十八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扰动地表、挖填土石方、损坏植被及其他水土保持设施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开矿、采矿、房地产开发、园区开发、城镇开发、旅游景点建设和其他工矿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等,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有权限的审批部门审批。同时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征占地面积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进行了具体规定。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政府组织、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水土保持实行区域评估。第十六条规定了水土保持方案分级审批制度。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报建制度。第十八条规定了水土保持“三同时”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

记者:在今后的工作中,市水利部门将如何贯彻实施好《办法》?

李黎明:在今后的工作中,全市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大《办法》的实施力度,做到以科学规划为引领,统筹推进工作;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与治理;以落实责任为核心,健全长效机制,逐步构建起水利主导、部门联动、上下呼应、公众参与的水土保持工作新格局。

在具体贯彻实施中,一要宣传到位。对《办法》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加强水利系统的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水利干部职工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二要依法管理。全市水利系统积极行动起来,承担起《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健全机制,管理体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三要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执法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