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街道,五女山經濟開發區,縣直有關部門:
經縣疫情防控指揮部研究決定,現將企業復工復產審核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桓仁滿族自治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
2020 年 2 月 6 日
企業復工復產審核工作方案
一、組織領導成立由縣疫情防控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縣委常委、副縣長鄒巍然任組長,縣疫情防控指揮部副總指揮、副縣長周曉婕、霍秀山任副組長,縣應急管理局(安委辦)、縣工信局、縣發改局、縣衛健局為成員單位的縣企業復工復產審核專項工作組(以下簡 稱審核組)。
二、工作職責縣級包保領導:參與並指導包保企業復工復產審核工作。
縣應急管理局(安委辦):負責召集縣工信局、縣發改局、縣衛健局等部門對申請復工復產企業進行聯合審查、審批、複查、抽查及關停工作。
縣工信局:負責接收匯總各鄉鎮、街道、五女山經濟開發區提交的轄區內企業復工復產申請材料,提交併配合縣應急管理局(安委辦)進行聯合審核。
縣發改局:配合縣應急管理局(安委辦)做好企業申報材料審核和現場審查、複查、抽查及關停工作。
縣衛健局:配合縣應急管理局(安委辦)對企業開展聯合審核,重點審核企業防疫措施安排和物資準備情況,指導企業做好消殺工作。
三、工作流程
1.按照行業統籌、屬地管理原則,縣工信局負責指導,各鄉 鎮、街道、五女山經濟開發區屬地負責人各負其責,將通知精神迅速傳達到轄區內企業,保證全覆蓋,要求企業上報復工復產申請材料(復工生產實施方案、企業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企業疫情防控承諾書、企業復工返崗人員登記表),並在擬開工日期前兩 日將申報材料報至屬地負責人,由屬地負責人報縣工信局彙總。
2.縣工信局負責接收各鄉鎮、街道、五女山經濟開發區具體負責人報送的企業復工復產申請材料,根據企業開工時間和實際情況,分批次初審並彙總,提交縣應急管理局(安委辦)。
3.縣應急管理局(安委辦)根據縣工信局提交的企業申報材料,負責組織縣工信局、縣發改局、縣衛健局等部門對企業報送材料進行聯合審核,對不合格的申報材料退回縣工信局,由縣工信局和屬地單位共同幫助指導企業繼續完善相關申報材料,重新申報。對申報材料審核合格的,組織協調審核組成員單位對企業進行現場聯合審查,並在現場聯合審查清單上簽字確認。對於合格的企業,報審核組組長、副組長審核同意後,下發准予企業開復工通知單(縣安委辦代章)。對現場審查不合格的企業責令整改,重新履行現場審核程序,直至合格。
4.企業復工復產後,由縣應急管理局(安委辦)牽頭,召集各成員單位開展不同形式的抽查、複查工作,對發現的一般問題,責成企業立行整改。對多次發現或出現可能導致疫情防控出現重大漏洞的問題,責成企業馬上停產整頓,重新履行開復工審批手續。企業疫情防控日常監管工作,由屬地政府或開發區負責,發現問題可直接報縣應急管理局(安委辦),配合縣應急管理局(安委辦)做好現場複查,及時糾正問題或責令停業整頓。
四、具體要求
1. 企業必須成立疫情防控領導組織,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復工生產實施方案。
2. 企業必須與屬地政府或開發區建立順暢的信息溝通渠道,安排專人負責指令接收和信息報送工作。
3. 企業必須嚴格落實執行縣疫情防控指揮部各項工作要求。
4. 企業必須每日堅持做好“接龍報平安”工作,做到全員覆蓋。
5. 企業必須嚴格開展縣域外抵(返)桓排查工作,登記造冊並向屬地政府彙報。
6. 企業必須設立卡點,設置提醒標識,要求入場人員佩戴口罩並檢測入廠人員體溫,做好人員登記工作。
7. 企業必須定時做好廠區內全面消殺工作和通風換氣。
8. 企業使用的消殺藥品、口罩、體溫計等必須符合防疫標準要求。
9. 企業儲備消殺藥品、口罩等防疫物資必須能夠滿足一週以上使用需求,並有穩定供貨渠道。
10. 企業必須足額配備測溫和消殺噴灑等防疫設備。
11. 企業必須杜絕人員聚集現象,除召開疫情防控會議外,不得召開大型會議。
12. 企業不得啟用食堂,杜絕集中就餐現象。
13. 企業在崗人員必須全部為在桓滿14天,且身體健康人 員。
14. 企業在崗人員(含家屬)必須如實上報14日內是否接觸過縣域外抵(返)桓人員,並做好相關記錄。
15. 企業必須對符合返廠條件人員每日進行健康檢查。
16. 企業必須正確掌握消殺方法及消殺藥物的配製,並開展防疫知識培訓和加強安全生產宣傳工作。
17. 企業必須設置洗手設施,配備洗手液或使用速幹手消毒劑。
18. 企業廠區內必須合理設置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有廢棄口罩專用收集設施並內設塑料袋,標明廢棄口罩專用,及時清運和清潔,定期消殺。
19. 企業必須落實安全生產各項措施。企業必須嚴格遵守以上要求,否則將予以停產整頓。
五、進度安排
1. 2020年2月9日前,優先對我縣規模以上企業和重點生產型企業進行審批。其他企業在2月9日後,按照縣疫情防控指揮部命令執行。
2. 2020 年2月9日後,縣縣應急管理局(安委辦)將組織審核組成員單位不定期對復工企業進行聯合檢查、抽查。
3. 企業復工復產最早時間暫定為2020年2月10日,視疫情發展變化情況,最早復工復產時間如有調整,以縣疫情防控指揮部命令為準。
4. 遇有特殊情況,由審核組報請縣疫情防控指揮部研究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