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广旅局公告:关于对《开封市“明星夜游项目”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等5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对《开封市“明星夜游项目”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等5个文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 告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为抓好《中共开封市委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汴发〔2019〕8号)精神落实,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建专班,经过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形成了《开封市“明星夜游项目”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开封市支持文化交流和旅游推介奖励办法(试行)》《开封市文化旅游新业态示范基地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开封旅游文创精品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开封市舞台艺术精品奖励办法(试行)》等5个配套文件。现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修改建议,请于2020年2月20日17时前提出,并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 有关《开封市“明星夜游项目”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开封市支持文化交流和旅游推介奖励办法(试行)》《开封市文化旅游新业态示范基地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开封旅游文创精品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修改意见发送至:

电子邮箱:kfwhcy@163.com

电话:(0371)23898360 联系人:石 杰

2. 有关《开封市舞台艺术精品奖励办法(试行)》的修改意见发送至:

电子邮箱:kf3876204@163.com

电话:(0371)23877860 联系人:张 华

附件:1.《开封市“明星夜游项目”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2.《开封市支持文化交流和旅游推介奖励办法(试行)》

3.《开封市文化旅游新业态示范基地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4.《开封旅游文创精品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5.《开封市舞台艺术精品奖励办法(试行)》

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0年2月17日



开封市“明星夜游项目”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旅游新业态培育,拓展旅游产业链条,提升开封夜游经济活力,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根据国家政策及《中共开封市委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汴发〔20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明星夜游项目,是指依托我市品牌景区、特色街区、知名夜市、演艺剧场(剧目)、民宿酒店等,提供夜间观光游憩、文化休闲、演艺体验、特色餐饮、娱乐购物等夜间文旅消费服务,并具有良好市场口碑和示范带动作用的文旅产业项目。申报类别包括并不限于景区夜游、演艺、灯会、船游、街区、酒吧、书吧、茶吧、夜市等。每届评选命名的“明星夜游项目”中每种类型原则上不超过2个。

第三条 “明星夜游项目”的评选认定工作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负责,各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协办,原则上每两年组织1次。

第四条 “明星夜游项目”的评选认定遵循“注重内涵,特色突出;自愿申报,全面评审;依据标准,科学认定;以评促建,评建结合;定期复核,提升水平;规范有序,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全市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夜游项目均可参与评选: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申报主体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单个项目。

(二)制定有专业策划方案、活动方案、中长期发展计划等规划。

(三)功能定位明确,特色突出,具有较强的创新性。

(四)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市场认可度,对开封文旅产业具有较大带动作用;上年度游客接待量或年营收增长率在10%以上(首次参与评选的项目单位不受本项增幅指标约束)。

(五)具有休憩设施、照明设施等较为完善的夜游配套设施,管理维护措施有效,旅游接待条件优良。

(六)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当年未发生重大有责投诉。

第六条 “明星夜游项目”评选按照申报、初审、评审、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评选申报表、专业策划方案、活动方案、中长期发展计划、项目建设和发展情况、项目图片及视频介绍、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等佐证材料。

(二)初审。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确定推荐名单,报市文广旅局。

(三)评审。市文广旅局联合市财政局共同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进入推荐名单的申报单位进行考察、评审,确定入选名单,报市文广旅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命名名单。

(四)认定。市文广旅局将拟命名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文广旅局发文确定,颁发“明星夜游项目”证书和标牌。获评“明星夜游项目”的单位应将标牌置于醒目位置,并在宣传推广中正确使用。未被认定或被取消“明星夜游项目”命名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牌。

第七条 “明星夜游项目”可享受如下扶持激励政策:

(一)按照有关规定,对命名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积极申报、表现突出的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优秀组织奖。

(二)将命名项目纳入全市文化旅游产业项目重点宣传推广项目,在媒体宣传、人才培训、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

(三)享受专家团队对包括发展规划、业态打造、产品提升等在内的辅导指导。

(四)适时组织“明星夜游项目”负责人进行培训考察。

第八条 市文广旅局对“明星夜游项目”实行日常监督、动态调整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九条 市文广旅局依照本规定,每年组织对“明星夜游项目”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3种。限期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十条 对“明星夜游项目”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

(二)项目发展计划实施情况;

(三)项目管理、运营及文旅业态融合发展情况;

(四)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命名项目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限期整改:

(一)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因监管失职,造成较大及以上旅游生产安全事故,或破坏生态环境、文化旅游资源、文物安全等重大责任事件;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

(四)项目依托的核心旅游资源品质出现大幅下降、产品及服务质量出现重大瑕疵的;

(五)发生重大有责投诉的。

整改期满,整改仍不到位的,由市文广旅局撤销其“明星夜游项目”称号,收回证书和标牌,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封市支持文化交流和旅游推介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动开封文旅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开封市委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汴发〔20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化运作(仅限社会资本参与),能够切实促进开封文旅产业发展,拉动开封经济增长,提高城市知名度的文化交流和旅游推介活动,主要包括:

(一)承接境外来汴两日游、三日游及以上的旅游活动;

(二)旅行社自主外联接待的来汴包机、专列、大巴等旅游活动;

(三)在汴举行的国际国内会议、论坛等重要活动;

(四)文化旅游企业(含民办非企业)代表我市参加的国内外重要展会、推介会、艺术品交流会等;

(五)在本市国家级重大文化旅游活动中,有创新、有规模、有影响力的子活动。

第三条 开封市文化交流和旅游推介的评选奖励工作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负责,各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协办,每年组织1次。

第四条 开封市文化交流和旅游推介的评选奖励实行公开征集、据实申请、择优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奖励申报单位包括旅行社、会奖公司、酒店住宿、旅游商品企业等文旅企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含民办非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三)活动主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产业政策;

(四)具有良好的市场反响和社会效果。

鼓励旅行社承接政府机关的会议、会展、商务等活动。

第六条 支持旅行社承接境外来汴两日游、三日游及以上的旅游活动,奖励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奖励条件:年度内在境外市场大力推广开封两日游、三日游旅游产品,为我市输送的入境游游客数量在5000人以上,且每人在汴游览不少于6个收费景区并住宿2日及以上的本地或外地旅行社。已申请旅游专列、大巴、包机等大型团队奖励的入境游游客人数不计入为我市输送的入境游游客人数内,奖励资金不可兼得;

(二)奖励标准:按照年度输送的入境游游客数量进行奖励,年度输送的入境游游客数量达到5000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5000人基础上每增加500人,增加奖励2万元;

(三)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应填写相关申请表并附一式三份入境游游客的姓名和护照号并盖章确认、景区入园单并注明人数、景区出具的正式机打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酒店住宿的正式机打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人数和住宿的具体时间,凡不具备身份信息上传条件的住宿场所不予确认。

第七条 支持旅行社自主外联组织接待来汴旅游包机活动,奖励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奖励条件:本市旅行社自联的入境旅游包机团队,单团人数在120人以上,从河南航空口岸入境,在开封游览不少于3个收费景区并住宿不少于1日。本项奖励人数不计入为我市输送的入境游游客人数内;

(二)奖励标准:对旅行社年度内自主外联组织接待的旅游包机在10架次以内的,每架次奖励3万元,超过10架次的部分,每1架另奖励2万元;

(三)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应填写相关申请表并附一式三份入境游游客的姓名和护照号并盖章确认、景区入园单并注明人数、景区出具的正式机打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酒店住宿的正式机打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人数和住宿的具体时间,凡不具备身份信息上传条件的住宿场所不予确认。

第八条 支持文旅企业、社会组织在汴举办国际国内会议、论坛、文化产业博览会、行业大赛等重要活动,奖励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奖励条件:提前20个工作日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报备,本市以外嘉宾不少于50人,市场化运作,我市财政未给予补贴的国际国内会议、论坛、行业大赛等;

(二)奖励标准:根据活动的规模、重要性、实际效果以及对开封文旅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对申报单位投入的宣传营销、运营管理、嘉宾服务、设施搭建等费用,按比例不超过20%、总额不超过3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三)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方相关授权材料、往届会议活动相关材料、市文广旅局备案文件、会议手册(含日程安排)、活动报告书、嘉宾名单、活动现场照片、新闻报道、宣传营销、运营管理、嘉宾服务、设施搭建等费用的财务会计资料等材料。

第九条 支持文旅企业、社会组织代表我市外出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推介会等,奖励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奖励条件:经市文广旅局批准,注册地在开封的文旅企业(含民办非企业)代表我市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推介会;

(二)奖励标准:标准展位按展位费、参展产品运输费总额的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标准展位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特装展位及非常规展位按展位费、设计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总额的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特装展位补贴合计不超过20万元。参加会展获奖的,可在原补贴基础上,适当上浮补贴标准,提高上限不超过总补贴费用的10%。参展并实际产生相关费用,未能提供有效财务凭证的,经市文广旅局组织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市文广旅局组织参展名单、会展通知、参展指南(含日程安排)、展位租赁费用、设计费用、参展产品的运输费用等财务凭证、获奖证书、参展活动新闻报道、会展现场照片等材料。

第十条 支持文旅企业、社会组织参与我市重大文化旅游活动,奖励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奖励条件:在菊花文化节、清明文化节、开封大宋年文化节等重大活动中有创新、有规模、有影响力的子活动;

(二)奖励标准:根据活动的资金投入、活动规模、重要性、实际效果及对开封文旅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对举办单位实际产生费用的20%、总额不超过10万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三)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方案、活动报告书、现场照片、新闻报道、相关费用财务凭证等材料。

第十一条 开封市文化交流和旅游推介活动的奖励评选按照申报、初审、评审、奖励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奖励资金申报书(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是否取得其他政府奖励资金支持情况说明;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初审。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对资料完整、属实的报市文广旅局。

(三)评审。市文广旅局联合市财政局共同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进入推荐名单的申报单位进行考察、评审,确定入选名单,报市文广旅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命名名单。

(四)奖励。市文广旅局将拟命名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广旅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核发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市文广旅局取消奖励,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拨付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财政收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套取财政资金;

(二)虚假承诺;

(三)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四)违反旅游、财经法律法规,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

(五)被举报并被查实的。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施行当年未提前向市文广旅局报备的文化交流和旅游推介活动,可适当放宽材料要求,无需提供市文广旅局备案文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u0014


开封市文化旅游新业态示范基地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旅游新业态培育,进一步丰富文旅产品体系,拓展旅游产业链条,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根据《中共开封市委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汴发〔20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封市文化旅游新业态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在开封市境内,依托我市各类旅游资源建设的能够为研学旅游、文博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康养旅游、工业遗产旅游、智慧旅游等新型文旅活动开展提供服务接待和配套服务的场所或企事业单位。每届评选命名的示范基地每种类型原则上不超过2个。

第三条 示范基地评选认定工作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负责,各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协办,原则上每2年组织评选1次。

第四条

评选工作遵循“注重内涵,特色突出;自愿申报,全面评审;定期复核,提升水平;规范有序,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申报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法人机构,联合申报者法人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个且应确定牵头单位。同一个申报项目(景区)具有多种符合条件的新业态旅游活动开展方式的,应当以一种为主进行申报。

(二)有一定规模或独特的旅游活动开展形式,在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方面成绩显著、在本行业具有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

(三)有具体的展示项目、体验内容和服务场所,有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

(四)企业发展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符合国土、规划、文化旅游等相关建设要求。

(五)上年度接待游客数量在5000人次以上。

(六)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当年未发生区域性重大有责投诉事件。

申报智慧旅游新业态示范基地的,应具备在线预订、在线推送、智能服务、智能监控等面向公众的线上服务能力,实现基础数据、监控数据、活动数据、客流数据等与上级智慧旅游平台的实时对接。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由市文广旅局认定和管理;各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的初审和上报工作,负责本辖区示范基地的日常业务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 示范基地评选按照申报、初审、评审、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评选申报表、企业发展概况、中长期发展计划、图片及视频介绍、重要奖项荣誉、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等佐证材料。

(二)初审。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确定推荐名单,报市文广旅局。

(三)评审。市文广旅局联合市财政局共同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进入推荐名单的申报单位进行考察、评审,确定入选名单,报市文广旅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命名名单。

(四)认定。市文广旅局将拟命名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文广旅局发文确定,颁发“开封市文化旅游新业态示范基地”证书和标牌。获评“开封市文化旅游新业态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将标牌置于醒目位置,并在宣传推广中正确使用。未被认定或被取消“开封市文化旅游新业态示范基地”命名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牌。

第八条 “开封市文化旅游新业态示范基地”可享受如下扶持激励政策:

(一)按照有关规定,对命名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积极申报、表现突出的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优秀组织奖。

(二)将命名项目纳入全市文化旅游产业项目重点宣传推广项目,在媒体宣传、人才培训、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文旅交流活动。

(三)享受专家团队对包括发展规划、业态打造、产品提升等在内的辅导指导。

(四)适时组织示范基地负责人进行培训考察。

第九条

为鼓励和支持各单位积极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文化旅游新业态示范基地,对获评省级文化旅游新业态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文化旅游新业态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示范基地资格有效期3年。市文广旅局依照本规定,每年组织对“示范基地”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3年期满后,示范基地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文广旅局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的,可继续使用证书和牌匾;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开封市文化旅游新业态示范基地”资格,收回证书、牌匾,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宣传虚假文化旅游产品信息,损害消费者利益,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事件;

(二)因监管失职,造成较大及以上旅游生产安全事故,或破坏生态环境、文化旅游资源、文物安全等重大责任事件;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聘用无资质人员从事有相关资质要求的服务;

(五)从事未经审批的不正当经营项目或项目品质明显下降被摘牌或降级的;

(六)其它经认定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封市旅游文创精品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充分挖掘开封特色文化资源,推动开封文创产品设计、研发、销售,加快培育壮大我市文创产业,提高旅游综合效益,根据《中共开封市委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汴发〔20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文创精品,是指集合有原创设计、品牌故事、地域特色、创新工艺或新技术的旅游文化创意产品。产品类别包括并不限于文博类、非遗类、工艺美术类、特色小吃类、数字多媒体产品类等。

第三条 开封旅游文创精品评选认定工作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负责,各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高校协办。

第四条 旅游文创精品评选认定遵循“注重内涵,特色突出;自愿申报,全面评审;依据标准,科学认定;以评促建,评建结合;定期复核,提升水平;规范有序,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开封旅游文创精品的参评主体为开封市范围内从事文化、旅游、科技、餐饮产品开发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参评旅游文创产品应具有显著的地域特色,富有开封旅游、历史和人文等元素,具有市场性、实用性、创新性、时尚性。原则上是已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实物产品(包括数字化产品)。

第七条 开封旅游文创精品评选按照申报、初审、评审、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校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评选申报表、产品简介、销售情况、图片及视频介绍、所获荣誉、项目申报者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相关专利权属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初审。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校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确定推荐名单,报市文广旅局。

(三)评审。市文广旅局联合市财政局共同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进入推荐名单的申报单位进行考察、评审,确定入选名单,报市文广旅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命名名单。

(四)认定。市文广旅局将拟命名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文广旅局发文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入选开封旅游文创精品的产品和企业,可享受如下扶持激励政策:

(一)对被命名的旅游文创精品分别给予3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

(二)将命名的旅游文创精品纳入全市文旅宣传计划,优先参加媒体宣传推介,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文旅交流活动。

(三)支持旅游文创精品拓展景区、电商平台线上线下销售渠道。

(四)协助入选产品和参评产品做好版权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相关专家对研发企业和个人进行专业培训指导。

第九条 开封旅游文创精品评选实行常态监督、动态调整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开封旅游文创精品命名认定:

(一)申报材料及有关数据有造假行为;

(二)经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产品侵犯其它作品的知识产权、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对认定产品进行重大修改,并擅自利用原旅游文创精品称号扩大宣传的;

(四)其它经认定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封市舞台艺术精品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共开封市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方案》《中共开封市委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舞台艺术精品”是指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政府类舞台艺术赛事奖项的作品、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舞台艺术作品。

第三条 由我市宣传、文广旅(文旅)、文联部门组织推荐参加舞台艺术赛事活动,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舞台艺术奖励项目包括:

(一)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公布的舞台艺术奖项;

(二)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舞台艺术类奖项;

  (三)国家文华奖、梅花奖、金菊奖、荷花奖、牡丹奖、金钟奖;

  (四)文旅部、省文旅厅主办的舞台艺术类展演、比赛奖项;

(五)经中宣部、省委宣传部批准的有省级以上文联主办的舞台艺术类赛事奖项;

(六)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舞台艺术作品。

第五条 提名奖、入围奖、展演奖、参与奖、荣誉奖、组织奖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开封市市级戏剧大赛等舞台艺术类重要奖项,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同一作品获奖,已获过本办法奖励的,原则上不重复奖励。开封市舞台艺术赛事活动获得奖励后,参加省级以上舞台艺术赛事活动获奖,可以重复奖励,用于加工提高作品。同一作品年度内获多个奖项,按规定的最高额度进行奖励,不重复累计奖励。

第八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向所辖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提交符合规定的已获奖证书和获奖正式文件原件。市直国有文艺院团可以直接向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按规定提出申请。

第九条 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把关,提出意见,报市文广旅局。

第十条 市文广旅局组成舞台艺术精品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奖励对象进行评审,确定入选名单,报市文广旅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市文广旅局将拟定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文广旅局正式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发现获奖作品、个人以及工作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舞弊行为,应撤销奖励,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获得的奖金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单位获得奖金的使用,用于艺术创作和生产,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开封市舞台艺术精品获奖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