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方通報七起疫情防控期間執法典型案例

抗擊新冠肺炎疫情以來,安徽公安機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根據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的有關部署,充分發揮公安機關職能作用,嚴厲打擊各類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為服務保障疫情防控發揮重要作用。

為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期間法制宣傳和警示教育,歡迎廣大群眾積極參與涉疫情違法犯罪活動的舉報,為打贏疫情防控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共創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貢獻自己的力量。

一、依法打擊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措施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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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不構成犯罪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01 花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2020年1月16日花某某從北京到武漢,並在武漢居住4天后乘坐高鐵返回無為市開城鎮。1月27日,根據無為市政府對疫情防控要求,村民隊長向花某某發放宣傳單,告知其湖北地區返鄉人員必須居家隔離14天,花某某卻隱瞞其近期武漢旅行史情況。28日,疫情防控人員發現花某某有過武漢旅行史,經村民隊長連續多日工作,30日,花某某才承認自己有過武漢旅行史,但拒不交待自己在武漢具體居住時間。31日,村部將花某某戶納入湖北地區返鄉人員進行管控,要求其一家三口在家居家隔離。隔離期間,花某某的兒子花某和妻子宇某某不遵守相關規定,隨意外出和人員交往,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

▲ 圖為民警實地調查取證

2月6日、10日花某某的兒子花某和妻子宇某先後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造成行政村轄內三個自然村村民居家隔離觀察,12人定點隔離觀察

2月11日,無為市公安局對花某某等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立案偵查。目前,無為市檢察院已提前介入此案,嫌疑人花某某等人正在隔離治療,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當中。


02 於某某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案

1月25日,蒙城縣發佈《蒙城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通告》(第一號)和(第二號),要求:“全縣所有遊樂場所、娛樂場所、室內運動場所(包括電影院、KTV、網吧等)暫停營業”。同日,縣公安局對轄區內應暫停營業的場所進行宣傳通告。

1月26日,轄區派出所在巡邏時發現,某KTV無視縣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仍繼續營業,現場十餘名名群眾在未進行消毒的包廂內聚眾唱歌、飲酒,有極大的感染風險和安全隱患,對治安管理及疫情防控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

2020年1月27日,蒙城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對KTV負責人於某某處五日行政拘留的處罰,並責令其立即暫停營業。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 單位或個人不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依法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阻礙執行職務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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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不構成犯罪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03 何某某阻礙執行職務案

1月30日,阜南縣全面開展疫情防控期間,何某某乘坐朋友私家車,經過當地鎮政府設置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檢測卡點”時,檢測點工作人員依法對過往車輛開展疫防檢測和勸返工作,因未能通過,何某某不願接受檢驗,與工作人員發起爭吵,並辱罵卡點工作人員,時間持續約一小時,嚴重影響了柳溝鎮工作人員開展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檢測工作,何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

1月30日,阜南縣公安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給予何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三、依法打擊製假售假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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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不構成犯罪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04 康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案

2020年2月2日11時許,全椒縣公安局聯合市監督局檢查時,在一門面房內查獲3M品牌系列口罩3562只,認定該口罩系假冒偽劣產品。

經查,犯罪嫌疑人康某自1月以來,利用疫情爆發之機,從微信購買價值10萬餘元假冒3M品牌系列口罩,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某網線上和線下對外加價銷售,銷售額達15餘萬元。

2月2日,因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全椒縣局刑事拘留。目前,該案正在有序偵辦中,公安機關已將偽劣產品送檢,鑑定是否為符合國家標準的醫用器材。


05 丁某某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

2020年1月22日起,丁某某發現疫情防控期間醫用口罩緊缺,先後與壽縣張某、合肥劉某、杭州丁某、霍山楊某聯繫,組織貨源,購買非醫用口罩90餘萬片,然後在其經營的某網銷售,其將非醫用口罩虛假描述為“無菌一次性醫用外科口罩”對處銷售,銷售時其在進價的基礎加價一倍不等,牟取高額利潤。截止案發,丁某某共銷售口罩價款計19萬餘元,其倉庫內仍有大量口罩未及銷售。

1月31日,霍山縣市監局發現後,向霍山縣公安局報案。經初查,於當日以丁某某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立案偵查,並對丁某某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現該案正在辦理中。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依法打擊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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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不構成犯罪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06 張某某涉嫌詐騙案

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得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爆發市場急需口罩,遂預謀通過虛構銷售口罩的方式實施詐騙,後其通過某app等網絡平臺發佈銷售口罩的信息。

2月3日,張某某虛構自己有一萬隻口罩可以銷售,價格為每隻1.9元,當天即可發貨,受害人王某信以為真,按照張某某要求通過微信轉賬15000元,獲得錢款後,張某某將王某微信拉入黑名單,王某遂向樅陽縣公安局報案。

2月7日,犯罪嫌疑人張某某被抓獲歸案,因涉嫌詐騙罪被樅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1日,該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依法打擊造謠傳謠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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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不構成犯罪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07 餘某某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案

2020年1月25日,黃山市黟縣汪某在同事微信群中了發送了一張衛生、交通還有公安部門在對一輛大巴車上下來的遊客做防疫檢查的圖片和“宏村有20多個武漢的遊客”的話,並宣稱圖片反映的地方系宏村停車場。汪某的同事汪某某看到後信以為真,轉發給了朋友餘某某。

餘某某獲悉後,為宣洩自己婚禮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被取消的不滿,在未核實信息真假的情況話,繼續發佈謠言。

▲ 圖為餘某某發佈的謠言信息

該貼在發佈僅僅一個多小時的時間裡,點擊量達30餘萬條,跟帖回覆300餘人次,50多人點亮該貼。

黟縣公安局發現謠言線索後立即開展工作,當晚19時許,餘某某主動到辦案單位接受調查。經核實,該信息內容不實,當日並無大量武漢人到宏村景區旅遊的情況,帖中所示圖片繫上海來黟的旅客接受疫檢的工作照。經調查取證,黟縣公安局以虛構事實擾亂社會秩序給予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