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5 最高法再修民事證據規定:明確電子數據審查判斷規則

民事證據規定進一步修繕: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被納入“書證提出命令”適用範圍,電子數據審查判斷規則得以明確。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關於修改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的有關情況,新規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指出,完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能更好地促進民事審判證據調查、審核、採信乃至民事訴訟程序操作的規範化。同時,對於《修改決定》施行後尚未審結的案件,原則上應適用《修改決定》;已經審結的案件,不能以《修改決定》的內容為根據申請再審。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納入“書證提出命令”適用範圍

澎湃新聞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證據規定》)自2002年4月1日實施,迄今已近18年。其間,經歷2007年、2012年、2017年民事訴訟法3次修改。

前述《修改決定》共115條,根據《修改決定》重新公佈的《民事證據規定》共100條。修改後的《民事證據規定》中,保留原條文未作修改11條,修改41條,新增加條文47條。

值得關注的是,前述《修改決定》完善了“書證提出命令”制度,擴展當事人收集證據的途徑。

據規定,“書證提出命令制度”即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

“民事審判活動對案件事實的查明,以儘量發現真實的事實為目標,但當事人收集證據的能力不足、途徑有限,是長期以來制約這一目標實現的重要原因。”江必新指出,特別是環境侵權等特殊類型的訴訟,當事人收集證據途徑不足往往會導致其承擔敗訴的結果,嚴重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保障和實體公正的實現。

為此,《修改決定》對“書證提出命令”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書證提出義務範圍以及不遵守“書證提出命令”的後果進行規定,完善了“書證提出命令”制度。

同時,通過《修改決定》第113項“關於書證的規定適用於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規定,將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納入“書證提出命令”適用範圍,擴展了當事人收集證據的途徑。

江必新強調,要準確把握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與尊重當事人處分權行使、落實當事人舉證責任的關係。

“強化當事人舉證的主體地位,並不等於人民法院無所作為。”江必新認為,在證據問題上,人民法院既不能大包大攬,也不能放任不管。對於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實,有關身份關係的事實以及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即使當事人對事實無爭議,人民法院也應當充分發揮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功能與作用。

明確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規則,完善證據規則體系

不止於此,《修改決定》還補充、完善電子數據範圍的規定,明確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規則。

電子數據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增加的一種新的證據形式。澎湃新聞注意到,《修改決定》在第15項對電子數據範圍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在第16項、第25項規定了當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保全電子數據的要求,在第105項、第106項規定了電子數據審查判斷規則,完善了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體系。

基於此,《修改決定》第九十三條列舉了七大因素,要求人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進行綜合判斷。此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鑑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隨著信息化的推進,人們的行為方式逐步從“線下”向“線上”轉變,訴訟中的證據越來越多地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呈現。

“要準確把握電子數據規則的適用,認真研究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對證據的調查、認定和採信的影響。”江必新強調,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電子數據規則適用的研究,積極探索利用區塊鏈技術提高案件事實查明精準度的方式、方法,不斷提高民事審判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