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小工搬玻璃被砸瘫痪,雇主称没安排他干活儿能否脱责?

2013年3月,老板许某要装修汽车生活会馆,以每天140元的劳务费雇佣26岁的小张在现场做杂工。同年4月1日上午10时许,装修现场运来一批玻璃,小张在搬运玻璃的过程中被突然坠落的玻璃砸成重伤,另一人王某被玻璃砸死。就医后,小张的双下肢瘫痪。

小张因此起诉老板许某,索赔89万余元。许某认为,小张受伤的原因是当时运送玻璃的司机袁某某、以及玻璃销售者石某某的行为所致。案发当时,他并不在现场,且未指示小张从事卸玻璃的工作,因此在本案中其不存在过错。另外,他认为,卸玻璃是石某某和袁某某的工作,并不是他雇佣的装修工人的工作,小张卸玻璃不属于职务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许某赔偿小张47万余元。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小张所受伤害是否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事故,以及许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小张的工作内容具有一定的临时性和随机性,尽管小张的工作应服从大工安排,但并不意味着只有大工指派的工作才算小张的工作职责,否则小张必须随时紧跟大工进行工作,大工不在现场,小张就可以不工作,而这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

本案所涉玻璃用于许某的汽车生活会馆的装修工程,而购买玻璃可以约定由送货方卸货也可以由收货方卸货,所以,小张主观上认为卸玻璃属于自己的工作范围属合理,其因此遭受伤害应视为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