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2 《莆田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解读

2018年5月31日,《莆田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在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获得满票通过,使该条例成为我市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第一个通过的实体性立法项目。《条例》公布后,引起许多人的关注,针对大家咨询的热点问题,对此《条例》进行解读。

问题1:我市为什么选择这部条例作为立法项目?

解读:宪法和立法法赋予我们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自觉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将立法工作放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谋划,力求通过立法确保市委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通过广泛征集公众意见,认真分析我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的立法需求,综合考虑立法的可行性因素,市人大常委会确定了《莆田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等9部法规作为我市2017-2021年立法规划的具体项目,努力使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发展进程相适应,为坚持绿色发展,打造宜居港城、建设美丽莆田,创建美丽中国的示范区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这些项目已报经市委研究同意,正在逐项推进落实。

莆田自古文风鼎盛,素有"海滨邹鲁,文献名邦"之称,"家贫子读书,地瘦栽松柏"是流传莆田民间的千年古训,体现了莆田人自强不息、勤奋求学的精神。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二孩政策的实施,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加,学校配套建设跟不上,教育资源不足、不均衡,"上学难"、"入园难"等问题仍较突出,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莆田市委提出"加快补齐教育短板,努力建设教育强市,重振莆田教育雄风"的目标;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4月将《莆田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列为2017年度立法审议项目。我市的这一决策,也契合了党中央"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的要求。

问题2: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条例是如何通过制度设计解决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解读:条例主要内容是:一、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提供公共教育资源,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市、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包括将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年度建设计划,建立校舍安全长效机制等。教育、规划、住建、国土、财政等18个有关部门则要按照政府的总体部署,履行各自职责,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资金投入和监管等方面协调推进相关工作。二、提出布局专项规划的刚性要求。从三个方面对布局专项规划提出刚性要求。一是明确了布局专项规划的变更条件及程序,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和评估结果确需变更和修订的,应当履行听证、公示、报批、备案、公布等程序,并通过向同级人大备案的方式加强对布局专项规划的监督。二是要求将布局专项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使之成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从而在空间上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三是要求城镇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和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方案,应当书面征得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从而强化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管理。三、加强学校用地管理。规划预留教育建设用地是教育事业的未来之计。针对一些地区出现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被侵占的情形,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但也考虑到公共利益和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需要的现实情况,对其分别规定了救济条款。一是因省以上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有关部门除了遵守城乡规划法关于规划变更的权限和程序外,还需要安排符合条件且不少于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调整,且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半径、选址要求。二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征收的,条例规定应当先安置后征收,做到就地、就近安置并明确回迁时间的事项,且安置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征收的建筑面积,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三是规定公办义务教育用地变更为民办义务教育用地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与民办学校举办者签订协议的形式,保证普及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公办义务教育政策的同等待遇入学,从法规上保障了学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四、严格学校建设管理。条例除了对政府提出制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刚性要求外,还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推进学校的建设。一是科学进行扩建增容。条例规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零星住宅区开发时,应当根据周边人口聚集密度和新建住宅区集聚人口数量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进行扩建、增容,积极解决建成区学校面积低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现状。二是依法签订配建合同。针对实践中出现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权属不清和未按期交付影响学生入学的问题,条例规定政府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土地出让时签订合同,明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装修要求、建设时序、验收交付和产权归属等主要事项,而且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与住宅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同时,为了避免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设定抵押担保,影响配建学校的移交和投入使用,条例作出不得设定抵押担保的规定。五、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为了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作用,条例作了鼓励性规定。针对民办学校性质的不同,条例在用地供给上分别采取划拨、招拍挂、协议出让等不同政策,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别是对申办人主动提出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和同一举办者既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又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等情形,分别作出具体规定,使条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同时,条例还对闲置资源予以合理调整和配置,将盘活资产的资金用于教育事业,并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用地紧张的县(区)政府在中心区域利用闲置资源改建中小学校、公立幼儿园;企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可以依法将闲置房产改建为中小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六、规范学校周边管理。为了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条例禁止在学校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立网吧、游戏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并就周边规划建设的项目及其间距、消防、环保和交通安全等作出明确规定,禁止在学校周边一定范围内新建垃圾填埋场、车站、集贸市场等场所,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日照和师生身心健康。条例还特别针对现代社会出现的LED广告屏、投影灯等影响学生视力健康的问题,规范了学校周边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的使用,为学校教学正常进行和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问题3:条例的出台,从开始确定为立法项目,到正式颁布实施,其间经过哪些阶段?

解读:这部条例从确定为立法项目到颁布实施,经历了法规草案起草、政府提出法规案、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表决法规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发布公告公布法规等程序。

在制定法规的整个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立法工作:一是坚持科学立法。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通过赴各县(区)深入调研,组织召开座谈和实地察看12所中小学校幼儿园,详细了解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使法规的制定更具针对性;另一方面,注重科学论证。为了使法规更加科学合理,市人大常委会在三审过程中对条例名称、体例结构、专项规划编制、学校用地保护、学校委托配建、闲置资产利用等重点条款仔细斟酌、反复论证,对焦点问题进行讨论,达成共识。三是坚持民主立法。条例从起草阶段开始,始终坚持立法为民的思想,注重开门立法,广泛征求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意见,先后召开市直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委员、学校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房地产开发商代表等参加的6场座谈会;还通过莆田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告、发函等形式向有关部门、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广泛征求意见,并对收到的100余条建议意见认真分析,充分吸收。四是坚持依法立法。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把握,其一,与上位法不抵触。为了确保条例的合法性,认真查阅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防震减灾法》以及《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使条例符合上位法的精神。其二,按立法技术规范表述。对条款的文字表述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反复推敲,力求做到法言法语准确严谨、具体明确、简洁精炼。其三,按立法程序审议报批。市政府常务会议非常重视,对教育局起草的条例草案研究了三次,才依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分别于2017年10月、12月和2018年2月进行了三次审议,期间还先后组织召开了五次主任会议和三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法规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历经一年的打磨和反复细致的修改,条例趋于成熟完善,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市人大常委会三审表决通过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条例于6月14日向社会公告发布。

问题4:条例的实施必将对我市的教育事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市政府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推进条例的落实?

解读: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性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条例》,达到立法目的,关键在于将《条例》规定的法律制度真正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因此,市政府将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

(一)各级政府科学统筹、主动担责。把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零星住宅区开发时,组织规划、住建、国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人口聚集密度和新建住宅区集聚人口数量做好扩建、增容、配套建设的规划,保障居民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

(二)各行政主管部门各尽其责,加强协作。建立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联审联批制度和闲置资源改建学校定期会商制度。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按要求会同本级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检查,并对没有落实的相关项目。依法查明原因,实施整改;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布局专项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线,规划小区配套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优先保障用地指标,确保供地。住建、发改、公安、财政、环保、林业、水利、文广、工商、城管、人防、消防、地震、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法制部门和督查部门发挥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作用,定期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单位和执法不严的部门,及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