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企事業單位,四川人社“大禮包”助你戰疫

人力資源報記者 孫磊

當前,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時期,作為最大的民生部門和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助推部門,四川人社部門積極行動,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措施,助力企事業單位有序復工復產。

3月5日,四川省人社廳梳理彙編了《疫情防控期間人社政策支持和便民服務措施清單》,從用人單位,勞動者,醫務人員及相關人員,農民工,高校畢業生、技工院校,事業單位應聘人員,“三支一扶”人員,失業人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其他服務對象等分門別類梳理了相關政策措施清單。

8條政策夯實就業基礎

在針對用人單位的政策和措施上,省人社廳從就業、社會保障、技能人才三個方面進行梳理。結合國家相關規定,四川細化了8大條針對用人單位在就業領域的政策支持。

1、中小企業在停工期間組織職工參加各類線上職業培訓的,納入各地相關專項資金補貼企業職工培訓範圍,按實際培訓費用給予全額補貼。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 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穩崗返還標準可按 6 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或按 6個月的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社會保險費 50%的標準確定(實施期限延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對中小企業吸納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以及因疫情無法返崗的農民工就業且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 1000 元/人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組織下崗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到企業就業,並協助簽訂 1 年以上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的,按不低於 300 元/人標準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

3、疫情防控期間,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電商等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吸納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以及因疫情無法返崗的農民工就業且簽訂 1 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川辦發〔2020〕10 號文件第十二款執行。

4、組織引導員工返崗。集中收集轄區內重點企業開工復工時間,向員工通報開復工時間。建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信息共享和協作機制,加強輸入地、輸出地信息對接,對返崗員工較為集中地區,開展“點對點、一站式”直達交通服務,並協助辦理返崗務工手續。

5、加大急需緊缺工種培養培訓支持力度。

針對重點企業用工需求,開展縫紉工、貼條工等當前急需緊缺工種培訓,鼓勵勞動者積極參加。重點企業開展職工技能提升培訓和崗前培訓的,可適當提高相關補貼標準。

6、利用“四川 e 就業”微信服務號、四川就業創業服務網上辦事大廳、四川公共招聘網等服務平臺,進就業創業服務事項網上辦、手機辦。求職招聘、就業創業、失業保險、補貼申領等 54 項公共服務事項“應上盡上”,群眾辦事一點登陸,全網通辦。

7、開展線上“春風行動”。依託四川公共招聘網、“四川 e 就業”微信公眾號及各地人才網,發佈企業崗位需求信息,組織開展重點企業線上專場招聘會。

8、放寬政策標準。將中小微企業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裁員率標準由不高於上年度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放寬到不高於上年度全省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對參保職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業,裁員率放款至不超過企業職工總數20%。

7條措施做好社會保障

四川人社發佈7條針對企業的社會保障服務措施,涵蓋企業普遍關注的緩繳社會保險費、階段性降低費率等關鍵問題。

1、受疫情影響,企業未能及時辦理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的,允許在疫情結束後三個月內補辦。未能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的,在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內標識,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

2、延長社會保險申報繳費期。受疫情影響,企業未能按時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和工傷保險參保登記、申報繳費等業務的,向社保關係所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備後,延長社會保險繳費期,在疫情解除後的三個月內補辦。補辦時,對參保企業不加收滯納金和利息,對參保職工個人不收取利息,不影響參保職工個人權益記錄。

3、緩繳相關社會保險費。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難以在繳費期內足額繳納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費的參保企業,可向社保關係所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市(州)人社行政部門批准後,予以緩繳,緩繳期限原則上自欠費之月起不超過 6個月,緩繳期間參保職工個人權益不受影響。

4、繼續階段性降低相關社會保險繳費費率。明確的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期限延長至 2021年4月30日。其間,失業保險總費率按1%執行;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 18(含)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和可支付月數 24(含)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分別以 2018年階段性降低費率前的實際執行費率為基礎下調 20%和 50%。

5、暫緩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過渡比例。2020年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仍按2019年的比例執行。

6、防控期間要進一步做好穩定社會保險費徵繳方式等工作,不得自行對當地參保企業的養老、失業、職工醫療(生育)、工傷保險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避免造成企業生產經營困難。

7、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暫時無力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或工傷職工近親屬或用人單位可根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先行支付,

用人單位應承諾償還;延期辦理養老、工傷、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手續的,從其符合條件之日起享受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