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
加班工資咋算?
員工因疫情防控
無法按時到崗是否算曠工?
單位因停工停產未及時足額髮工資、
繳納社保員工能否要求解約?
近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關於做好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共15條,針對勞動爭議熱點問題明確了基本原則和具體處理規則。其中明確,勞動者因疫情防控不能在國家規定的休息日休假的,用人單位應安排補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資。
《通知》要求,全省法院、人社部門要充分考慮新冠肺炎疫情屬不可抗力因素,準確把握,審慎處理涉疫情勞動爭議案件。
【看點1】關於工資待遇:休息日加班應安排補休或200%加班工資
關於勞動用工、工資待遇,應遵照疫情防控期間人社部、省人社廳出臺的相關規定執行。勞動者因疫情防控不能在國家規定的休息日休假的,用人單位應安排補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資。勞動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導致被隔離的,一般不予支持該期間的勞動報酬。
【看點2】關於工傷:明確工傷認定依據
關於工傷,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的工傷認定及待遇問題,應遵照人社部函〔2020〕11號文件執行。
【看點3】關於勞動合同解除:因疫情防控無法到崗不應算曠工
關於勞動合同解除,勞動者因受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按時返崗,不應認定為曠工;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及因政府實施有關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違反疫情防控措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外。
【看點4】關於企業責任:單位停工未及時足額髮工資員工能否要求解約?慎判
用人單位確因疫情防控停工停產、暫時性經營困難,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的,應注重調解,調解不成的慎重判定用人單位的責任。用人單位未提供政府規定必須提供的相關保護措施,勞動者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予以支持;其他以未提供勞動保護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的,視勞動保護必要性酌情決定。
【看點5】關於時效:受疫情影響,時效可暫時中止
關於時效,因受疫情影響,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內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時效中止。從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訴訟期間繼續計算。
《通知》強調,全省法院、人社部門要加強組織,促進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要加強裁審銜接,積極指導基層調解,建立健全用人單位內部協商解決機制,大力推廣“互聯網+調解、仲裁、訴訟”,簡化優化辦案方式,提高處理效能,努力排除疫情影響,柔性化解矛盾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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