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第二名僱傭“男公關”,千里投毒陷害第一名”,這個案件真的非常離奇,反正蜀黍家看完也是滿臉問號。大家可以先看下面這段概述瞭解事件的大致發展:
國家公務員考試,有一個遠在湖南的女人,考了第二名。
一個在北京的女的,考了第一名。
隨後,遠在湖南、考了第二名的這個女人,通過種種方式,打聽到了第一名的聯繫方式和所在的單位。
然後,第二名先向第一名提出,如果第一名可以放棄去參加後續的體檢等流程(也就是徹底棄權),她可以給第一名100萬!
第一名拒絕了。
然後,這個第二名花錢僱了一個男的(用招嫖卡片聯繫上的),讓這個男的去第一名所在的公司應聘。
應聘成功以後,這名男子順利的成為了這家公司的員工。
隨後他採取投毒陷害的方式,想讓第一名入獄。
這樣的話,他的僱主,也就是遠在湖南的那個女的,就能從第二名變成第一名。
幸虧北京警方火眼金睛,才識破。
以下為媒體的詳細報道,情節非常曲折離奇,各位一定不要錯過:
肖強(化名)、王麗(化名)被帶上法庭
2019年12月26日,王麗、肖強投毒案在北京順義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為,王麗和肖強犯欺騙他人吸毒罪,均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王麗當庭表示上訴。
女子吸毒證據確鑿
單位同事幫其證清白
2018年3月18日,公安機關接到了匿名舉報電話,稱順義區一家農業公司的員工秦女士吸毒,公安遂將秦女士控制,並當場在公司裡她的電腦鍵盤下起獲一袋冰毒,含甲基苯丙胺0.05g,經尿檢,檢測出她尿液中的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成分。但是,就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秦女士痛哭流涕,仍堅持否認吸毒。
知情人介紹,在吸毒案偵破中,嫌疑人否認吸毒的情況常見,但是,秦女士就職的公司領導和同事均向民警力證她的清白。大家不僅反映秦女士平實老實、勤懇,而且她住職工宿舍,白天在單位,下班直接回宿舍休息,並沒有吸毒的條件和可能性。民警隨後對她進行了毛髮檢測,檢測結果為陰性,這意味著她沒有吸毒史。
就在民警調查期間,秦女士手機裡不斷有電話打來,對方是國家公務員考試招考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在電話中詢問接電話的民警,“秦某是不是因為吸毒被抓,如果吸毒將取消其錄取資格”。
“招考辦怎麼知道她吸毒?細問才知道,就在她被舉報前,去進行了錄取前的最後一關,體檢。”知情人介紹,一系列證據都讓民警質疑她“吸毒”動機,一個通過國考筆試、面試,體檢即將被錄用的人怎麼會主動吸毒?
國考體檢前
女子單位來了熱情新同事
意識到自己可能會錯過公務員錄取,秦女士放聲大哭。當其冷靜後,回想起案發前的一些不尋常的事。她告訴辦案民警,這次國考她報考的崗位錄取名額為一人,共有五人通過筆試進入面試。而在面試後,第一時間告訴她成績的不是考試中心,而是同場考生王麗,兩人此前並不相識。
秦女士說,這名女性考生說主動聯繫她是因為自己沒考過她,是這次國考的第二名,猜測自己這次肯定考不上了,便想問問秦女士考試經驗,備戰下次考試。她還多次約她出來吃飯,但因為工作忙,沒有見面。其間,她還收到過匿名短信,對方稱是其他考生家屬,如果秦女士這次願意主動放棄體檢,可以付給她100萬元致謝。
提起王麗,秦女士的領導想起,該女子在案發前幾天來公司應聘過,特意問起秦女士情況,後來公司通知聘請了她,但她並沒去上班。此外,公司近期應聘者多,就在秦女士被舉報前一天,有男子應聘成功,領導帶他熟悉公司時,他見到秦女士格外熱情,兩人聊得很好。秦女士也同時回憶起這名“新人”,期間秦女士還請他吃了飯,參觀了公司。
兩名被告均指“下毒”系對方主意
警方調取秦女士單位監控錄像,剛好拍到,這名“新人”在秦女士離開時,悄悄在其電腦鍵盤做了手腳。據此,兩名犯罪嫌疑人王麗、肖強落網。
法院最終認定的事實是,3月13日,王麗為使國考競爭對手秦女士受到行政處罰,找到肖強合謀,由肖強以應聘方式接觸秦女士,3月17日,肖強在秦女士辦公室,趁機將毒品放進她水中並確保其喝下。3月18日,肖強打電話舉報秦女士吸毒。
根據案卷材料,王麗老家在湖南,她一直在老家教書,但因自己不是公務員,婆家常瞧不起她,後導致她婚姻破裂,她就努力學習希望考上公務員。據其前夫反映,就在案發前,她還曾經跟前夫說,自己國考第二名,想去北京找秦女士,並“要搞點事情出來”,身為當地公務員的前夫曾勸她“不要做違法的事情”。
35歲的王麗曾交代,因年齡限制,這是她考上公務員的最後一次機會。她想盡辦法找到了秦女士所在單位和聯繫方式,一方面試圖接近她。另一方面,
根據王麗供述,她給肖強每天1000元調查秦女士。而肖強的供述中稱,王麗說秦女士傷害了她的妹妹,想讓他接近秦女士進行報復。兩名被告人均指稱“下毒”主意是對方出的。下毒後,肖強先後從王麗那裡拿到了兩萬元。
經審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王麗認為判決刑期過重,當庭表示上訴。肖強表示不上訴。
“王麗,通過法院審理,認為你是認真工作,對生活有追求的人,但是你在追求中急功近利,突破了法律的底線,希望你調整心態,重新找到適合自己的道路。”宣判後,主審法官對被告人進行訓誡。
判決:因犯罪情節
和社會危害程度不適用緩刑
記者瞭解到,在審理中,王麗的親屬曾向法院提交刑事責任能力鑑定申請書,主張王麗有神經衰弱、失眠和抑鬱的症狀,並提交了相關門診病歷材料。經查,王麗在實施危害行為時,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且上述材料均系案發後形成,法院對此申請未予受理。
經審理,法院認為,王麗、肖強無視國法,合謀欺騙他人吸食毒品,行為已經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懲處。王麗、肖強到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關於王麗辯護人所提,在沒有找到水杯的情況下,是否有效投毒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肖強供述,他已經完成了投毒行為,且被害人秦女士已經飲用,故該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肖強辯護人所提肖強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肖強在犯罪過程中參與並實施了計劃、購毒、投毒等行為,其雖不是犯罪的提起者,但對於犯罪的實施起到了重要作用,不能認定為從犯。關於二人提出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根據本案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不宜對二被告適用緩刑。
看完這個案例,很多網友也是跟小編一樣滿臉問號的嗎?你們怎麼看呢?歡迎在下方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