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有这些违规行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人员将被处罚

关于对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暂行)

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所有工作人员在护林防火一线工作中,必须按规定在各护林防火检查站点接受检查,坚决做到不携带火源火种,不在野外抽烟用火,并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对举报者进行奖励。现制定如下办法:

一、对违规者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罚

1.县处级领导违规携带火源火种,罚款 500 元;违规野外抽烟用火,给予通报批评,并向县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科级干部(含副科)违规携带火源火种,罚款 500 元,在电视台作出深刻检查;违规野外抽烟用火,给予停职处理。

3.一般干部(含县直单位下乡督查干部)、村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含护林员、值班值守工作人员)违规携带火源火种,一律罚款 500 元;违规野外抽烟用火,对一般干部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村干部给予相应处分并责令引咎辞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辞退。

二、对举报者按以下办法进行奖励

1.举报野外作业违规携带火源火种的,查证属实后,奖励100 元;举报抽烟用火的,查证属实后,奖励 200 元。

2.举报防火一线一般干部(含县直单位下乡督查干部)、村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含护林员、值班值守工作人员)违规携带火源火种的,查证属实后,奖励 200 元;举报违规野外抽烟用火的,查证属实后,奖励 300 元。

3.举报县处级领导、科级干部违规携带火源火种的,查证属实后,奖励 300 元;举报违规野外抽烟用火的,查证属实后,奖励 400 元。 对举报者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355—7832453(县委办)

0355—7832129(政府办)

0355—7832066(纪检委)

0355—7845186(公安局)

0355—7832350(县森防指办)


中共沁源县委办公室

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