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审。草案共五章三十七条,重点对部门职责、源头管理、通行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据悉,目前我省公路总里程达到18万公里、桥梁2.8万座、隧道1579座、货运车辆23万辆,公路货运量占比达78%,大件运输许可数量占全国总量的11.2%,公路货运对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与此同时,受利益驱动,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现象屡禁不止。据统计,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中62.3%由货车超限超载引起,50%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都与超限超载有关,货车超限超载已成为严重损坏公路和桥梁设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顽疾”。
为从根本上治理货车超限超载,政府和部门职责方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将治理超限超载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货运源头管理方面,草案从车辆改装、办理登记许可、货运源头单位的义务和禁止行为、货运源头单位监管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货运车辆登记和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时,应当当场查验、审验。草案还着重细化了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的内部管理义务。
通行管理方面,草案对大件运输许可办理、大件运输护送方案和大件运输过程中的具体要求作出了规定。对于超限超载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不停车检测等多种方式。对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必须卸载、分装或者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可放行。货运车辆驾驶人逃避检测将受到处罚,同时对严重违法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驾驶人、货运运输经营者和源头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法律责任方面,草案规定,因承运人原因被撤销公路超限运输许可3次以上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年内不予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对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的货物运输车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的货物运输车驾驶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吊销其从业资格证;货物运输经营者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货物运输车辆总数10%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重新申领的,在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1年内不予办理。
(LK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