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要討論的話題
與美國商標的兩種申請方式有關
注意,前方乾貨預警
從19年下半年開始,相信很多人都開始感受到
美國商標局的審查要求越來越嚴格
隨著政策的不斷收緊,方信的顧問們也接到了很多來自大家的諮詢
今天,方小信就來給大家詳細介紹一下美國商標的兩種申請方式:
實際申請VS意向申請
古人說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同樣的,想要更好的瞭解這兩種申請方式Z
首先我們要弄清楚它的原理
畢竟咱們方信,一直認為“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
每週的科普,那可都是滿滿的乾貨
(敲黑板,看到這裡,你還不趕緊點個關注)
美國商標註冊實行「使用在先」原則
因此,在申請美國商標時,美國商標局會要求申請人提供「使用證據」
申請人必須提供證據來證明,實際有在美國市場相關產品或服務中使用該商標
因此,美國商標註冊根據使用證據的情況
可以分為「實際使用申請」和「意向使用申請」兩種方式
先上個概念
實際使用申請
主要適用於申請的商標在美國已投入使用的情況,在向商標局提交申請時需要同時提交使用證據。
意向使用申請
主要適用於申請的商標未來打算在美國市場投入使用,但目前尚未投入使用的情況。申請人可在商標初步授權後提供使用證明,並需要繳納額外官費。
看到這裡,有很多人會說了
以前我怎麼沒聽過“意向申請”呀?這種方式真的可以嗎?
咳咳,放心~
雖然“意向申請”在美國商標局早期審查要求較松的時候很少被提及
但人家的確是美國商標局親生的女兒
下面我就給大家送上一份流程圖
讓大家能夠更清楚的瞭解這兩種方式
實際使用申請流程
實際使用申請流程
意向使用申請流程
意向使用申請流程
看到這裡,相信大家已經對這兩種方式有了一個基本的瞭解
可能有的人心中會在想:“又不是誰都會將商標用了很久才去註冊啊”
的確,按照我們國人的習慣,我們會更偏向於拿下一個商標後再投入市場使用
既然美國商標局有分兩種方式,那麼我到底該選擇哪一種呢?
首先,我們來看看這兩種方式的優缺點
意向使用申請
優點:
①申請前不需提供使用證據(多數跨境電商賣家商標尚未投入使用)
②審查員前期不需核驗使用證據,縮短審查週期,快速進入公告
③使用證據審查相對寬鬆
④申請人有更加充足的時間準備使用證據
⑤若商標相似駁回,不需準備證據,不用做無用功
缺點:官費稍高,成本稍高
實際使用申請
優點:
官費稍少,成本稍低
缺點:
①使用證據審查異常嚴格
②證據不合格駁回,拉長審查時間週期
③使用證據駁回複審與使用證據製作導致費用成本增加
整體而言,這兩種方式都各有好壞
(好的我知道這是句廢話,別打我)
到底該如何做選擇,方小信建議各位還是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來考慮
畢竟適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真有拿不準的,可以隨時聯繫我們方信的顧問進行諮詢,他們會根據你們每個人的具體情況,給到專業的意見
最後,就是我們的答疑時間啦~
我看國內很多申請人的商標尚未在美國市場投入使用,但是也採用了「實際使用申請」方式提交申請,是嗎?
是的,為了節省成本,確實存在這種情況。但是對於尚未在美國市場投入使用的申請人來說,以已使用為前提提交申請是需要承擔誠信風險與使用證據被駁回的風險的。
上面看完我還是沒有完全明白兩種方式的區別,我現在尚未開始使用我的商標,你建議我採用哪種方式申請呢?
商標還未在美國市場投入使用的話,我建議你選擇「意向使用申請」方式進行提交申請,並且在提交後開始進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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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就
下期再見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