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在x市x街道x社區佔有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一處,居住兼經營。原告收到《關於查處違法建設的通告》。2019年4月17日上午,原告涉案房屋及附屬設施被強制拆除。2020年1月21日法院經審理認為,x街辦未提供涉案房屋及附屬設施被認定為違法建設的事實證據,亦未提供涉案房屋及附屬設施被拆除的程序證據,無證據證明其拆除涉案房屋及附屬設施的行政行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關鍵詞】行政訴訟,違法建設,徵收拆遷,確認違法,街道辦事處
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一.基本案情
(一)原告在x市x街道x社區佔有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一處,居住兼經營。2019年4月2日,原告收到《關於查處違法建設的通告》,告知原告2019年4月15日前自行拆除涉案房屋,否則依法強制拆除。該通告由x區城市違法建設治理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執法局、資源規劃分局及x街辦聯合下發。原告未在限期內自行拆除。2019年4月17日上午,原告涉案房屋及附屬設施被強制拆除。
(二)原告於2019年4月22日向x街辦提出信訪要求,反映關於拆遷補償等相關問題。x街辦於2019年6月21日向原告出具《關於楊某、張某某反映拆遷補償問題的答覆意見書》,在該意見書中載明,4月17日上午區違建辦依法按程序組織開展聯合執法,將你戶在該地塊上的違法建築物拆除。庭後,x街辦提交《關於楊某房屋拆除的情況說明》,在該說明中認可是其與x專業合作社聯合實施了涉案房屋及附屬設施的強制拆除行為。
二.判決結果
2020年1月21日法院判決,被告x市x區人民政府x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原告楊某、張某某位於x市x區x社區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的行為違法。
三.爭議焦點
x區政府、資源規劃分局、區執法局、x街辦各被告在未徵收原告使用的土地,在未經任何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將原告的2639.8㎡(樓房534.6㎡+平房1882㎡+斜房223.2㎡)房屋及空調、假山、景壁牆、景觀樹木等附屬設施拆除並破壞了地面,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
四.律師點評
(一)被告x區政府辯稱,x區政府非行政執法部門,不負有對違法建設的查處職責。亦並未簽署任何針對單位和個人違法建設進行強制拆除的程序性文件,也未實施任何針對單位和個人的強制拆除行為。
(二)被告資源規劃分局辯稱,原告所訴涉案土地為建設用地,不屬於資源規劃分局的職責範圍,且資源規劃分局也從未對原告涉案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性質作出任何認定和通告。涉案房屋的強制拆除行為不屬於資源規劃分局的職責範圍,亦未參與對涉案房屋進行拆除,對該拆遷行為自始不知情,故原告所訴主體不適格。
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三)被告區執法局辯稱,經瞭解,原告所述房屋佔用土地為集體土地,有關違法建設查處不屬於區執法局的法定職責。區執法局沒有實施拆除原告所述房屋及附屬設施的行為。
(四)被告作為行政機關,在徵收徵用過程中應當依法出示合法的徵收拆遷手續並在事實認定清楚的情況下依法進行補償。各被告拆除的行為違法,對原告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故具狀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及附屬設施的行政行為違法。
(五)結合本案原告提供的《關於查處違法建設的通告》、微信公眾號新聞宣傳截圖及《關於楊某、張某某反映拆遷補償問題的答覆意見書》及x街辦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材料,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涉案房屋及附屬設施是由x街辦組織實施拆除。x街辦未提供涉案房屋及附屬設施被認定為違法建設的事實證據,亦未提供涉案房屋及附屬設施被拆除的程序證據,無證據證明其拆除涉案房屋及附屬設施的行政行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五.難點解讀
(一)經核實,楊某涉案房屋及附屬設施系建設在租賃地塊上,儲備用地的地面附著物建設是原x村委從九十年代開始,對集體土地以租賃方式安排給村民進行經營和養殖業發展,不屬於宅基地。共涉及59戶,均與村集體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至2010年村集體改造時,以上租戶均不同程度的欠繳土地租賃費。上述土地租賃合同實際履行已超過二十年,屬於無效合同,不再受法律保護,村委有權予以收回。楊某本人也沒有提供地上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明。
(二)被告x街辦在微信公眾號中載明“對x儲備地開展拆違聯合執法”,並在其提交的《關於楊某房屋拆除的情況說明》中認為所拆除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為違建,且執法部門聯合下達了《關於查處違法建設的通告》限期自行拆除,但x街辦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涉案房屋及附屬設施何時由何部門依法認定為違法建設。x街辦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拆除原告的涉案房屋及附屬設施系由x區人民政府或x市人民政府責成實施。
六.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參考資料】1.行政訴訟:土地徵收中拆除房屋,應徵得被拆遷人同意並尊重其意願。2.行政訴訟:徵收拆遷工作中,不得實施斷電及建築垃圾封堵出行道路。3.徵收拆遷:以發揮正面導向和引導依法行政的原則認定被拆遷人損失。4.行政訴訟:一個理由變來變去的拆違行為,會降低相對人對其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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