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巴彥淖爾市紀委監委工作人員,您於××年××月××日實名檢舉控告×××有關問題的材料,按照有關規定,已轉巴彥淖爾市紀委監委相關部門,請耐心等待反饋,相關情況請予以保密。”按照《巴彥淖爾市紀檢監察機關辦理實名舉報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市紀委監委信訪室工作人員第一時間向舉報人反饋受理情況。
《辦法》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對實名信訪舉報優先辦理、優先處置、及時反饋。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實名舉報,在收到舉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或面談的方式告知舉報人受理情況。
《辦法》規定,承辦部門在調查處理前應與實名舉報人見面,進一步收集問題線索和證據材料。辦理期間,實名舉報人可持身份證、信訪舉報件或複印件,至紀檢監察機關信訪接待場所查詢舉報問題辦理情況,由承辦部門負責給予答覆。承辦部門要在辦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實名舉報人當面反饋調查處理結果,並認真傾聽舉報人意見建議,對提出的問題耐心解釋,真正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應。
《辦法》強調,實名信訪舉報經查證屬誣告陷害、錯告誤告的,承辦部門要依照有關規定,為幹部進行澄清正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