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2020年4月納稅申報期限有關事項的通知
稅總函〔2020〕55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
為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業復工復產,便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事宜,稅務總局決定延長2020年4月份納稅申報期限,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按月申報、按季申報的納稅人,在全國範圍內將納稅申報期限由4月20日延長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視情況再適當延長,具體適用範圍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稅務局依法明確。
二、納稅人受疫情影響,在2020年4月份納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仍有困難的,可以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延期申報。
各地稅務機關要認真遵照執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稅務總局(徵管和科技發展司)報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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