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腳于漢超被拘留、開除:口誅筆伐還不如學點相關法律知識


4月14日,網絡上爆出中國男足球員、廣州恆大邊鋒于漢超在廣州街頭變造機動車號牌的視頻。當晚,廣州交警發佈公告:經廣州交警調查取證,違法行為人於某承認違法事實。目前,廣州警方依法對於某作出罰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駕駛證記12分。隨後,廣州恆大淘寶足球俱樂部發布公告:球員于漢超嚴重違反《廣州恆大淘寶足球俱樂部球員“三九”隊規》之“九開除”的紀律規定,經公司研究決定,給予開除處分。

“一分鐘學法律”團隊主筆都為資深球迷,對一貫職業形象良好的于漢超作出如此令人不解的舉動實在是感到非常困惑。“中國男足”這四個字在網絡上本來就是原罪,再加上“違法亂紀”四個字,滿屏的口誅筆伐也屬正常。惋惜歸惋惜,只要是違法,任何人都應被依法處理,在此我們無意再去對這種公眾人物的違法行為進行討伐,只是希望藉助這一事件,對相關問題進行普法。

一、變造車牌的處罰

偽造、變造車牌,在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屬於處罰得最為嚴厲的行為之一,原因在於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非常大,偽造、變造車牌不僅妨礙了交管部門對車輛的管理,更使得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無法有效、迅速地識別、查獲事故車輛,還容易誤導調查取證,嚴重影響道路交通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

因此,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就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到廣東省,2011年修訂的原《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變造機動車號牌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低標準2000元進行罰款的,但是2014年修訂的新《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刪除了這一項,故廣州交警這次直接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漢超處5000元的最高限度罰款。

二、開除一個員工有多難?

從現有的消息來看,廣州恆大是以所謂“三九隊規”為由開除于漢超的。排除其他情況,如果僅以“三九隊規”為由開除于漢超,筆者認為有違法解僱之嫌。當然,是否違法解僱並不是本文主要討論的方向,畢竟球員與俱樂部之間的糾紛到底屬於勞動部門處理還是中國足協仲裁部門處理尚未有定論,且廣州恆大淘寶足球俱樂部的內部勞動合同和員工手冊等也未見其內容。

我們在此以于漢超事件為參照,如果這種事情發生在企業裡,企業開除一個變造車牌被拘留罰款的員工有多難?一般來說,最好滿足以下幾點條件才能達到合法解僱:

1、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已明確規定員工違法被拘留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在勞動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裡明確規定清楚哪些情形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果員工的行為達到已明確規定的可開除的情形,那麼單位就可以單方解僱員工(當然,視規定是否合理,這樣解僱仍存在風險)。

2、以上勞動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經合法程序制定並公示或告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確定後,還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另外,規章制度的內容亦不能與法律法規相牴觸。

所以說,想用員工手冊解僱員工,員工手冊的制定、公示程序必須是合法的,內容也必須是合法的,非常嚴格。

3、通知工會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雖然現今工會毫無存在感,但嚴格來說,該走的程序還得走。

看到這裡,我們公眾號讀者裡的企業家朋友,你還敢輕易解僱一個員工嗎?


以上就是從於漢超事件引申的一些相關法律知識,最後希望于漢超能改過自新,在職業生涯後期換家球隊後繼續發光發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