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疫”点通】涉疫情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如何进行监督?


最高检党组要求:“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助推疫情防控工作,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在疫情防控期间与后疫情时期,民事检察部门将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着力强化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合同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等领域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审判违法监督案件、执行监督案件的办理,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通过对生效裁判的监督,依法妥善办理涉疫情防控合同纠纷案件。受重大疫情影响,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不一定能得到正常履行,此时不能简单的以合同条款作为唯一评判依据。如因疫情导致无法履行的旅游、餐饮、交通、物流等服务合同,不能轻易以违约处理,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情形的(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司法机关应当及时认定;认定违约的也应依法减轻或免除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对于虽能履行但如果按原合同履行将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如房屋租赁、场地租赁等合同,疫情期间原合同签订时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已经发生重大异常变动,此时按原有约定履行势必造成不公,对此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与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适用“情势变更”的原则灵活处理。对于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上述类型案件,民事检察检察部门将及时审查,针对裁判存在的适用法律错误提出监督意见,督促并配合法院确保民事活动实质公平。


二是通过对法院执行的监督,依法妥善办理涉疫情企业民商事纠纷案件。服务企业复工复产,防止机械、简单适用民事强制措施而引发企业物流链、劳动链或资金链的中断。对因防疫需要生产加工疫情防控产品的被执行人,法院暂缓采取查控措施、纳入失信和限制消费措施;对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恢复企业信用,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等情况,相关企业申请检察监督的,民事检察部门应当支持法院此类“善意执行”举措,并做好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对于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原则上不宜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相关企业申请检察监督的,民事检察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开展执行监督,必要时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三是通过支持起诉,依法妥善办理涉疫情防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此次疫情发生以来,国家采取了延长春节假期、延期复工等应对措施,人社部等部委及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性政策。按照政策指引,对于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如期返回工作地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原则上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主张其在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或者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的,民事检察部门应当贯彻维护企业健康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等工作要求,积极履行职责,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帮助,引导企业依法保障劳动者请求发放工资、病假工资或者生活费的权利,必要时依法支持弱势劳动者一方提起诉讼。


供稿 | 菅森 霍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