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養女”,從法律角度看如何構成犯罪?

2020年,鮑毓明性侵未成年一案引發公眾的關注。案件從2015年起至今經過三次報案,兩次立案,花季少女的求助路異常坎坷。然而,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目前最高檢、公安部已派出聯合督導組對案件辦理全程進行督導,相信會還受害人和大眾一個真相。


案件反映的很多問題值得我們反思和關注。一、鮑毓明和受害人是否構成收養關係?如果屬於收養關係,鮑毓明借監護人身份性侵受害人,性質更為惡劣,不僅違反法律,更違背倫理道德。根據我國的收養法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年齡應該相差40週歲以上,本案只相差29歲,從法律角度看,收養關係不成立。

二、如果不予立案,受害人如何尋求幫助,如何救濟?在2015年就曾發生一次性侵,被害人報案,公安機關沒有立案。如果被害人遇到此種情況,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決定7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複議,複議後仍不予立案,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


或者向檢察院申請對公安機關進行立案監督,檢察機關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

如果上述兩種情況均無法救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求助無果情況下,在涉及傷害公民人身權利的案件,可以由檢察機關公訴轉為自訴,就是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三、如何認定鮑毓明構成強姦罪?在我國刑法中,強姦罪的構成有兩種,一是普通強姦,違背婦女意願與其發生關係的,二是姦淫幼女,被害人不滿14週歲,無論被害人是否同意,因為其心智尚未成熟,只要與其發生關係,就被認定為強姦罪,沒有例外情況,並且從重處罰。本案中,顯然犯罪嫌疑人是在受害人已滿14週歲才發生侵害行為,是為了規避刑法中對於不滿14週歲幼女的規定。


要想構成強姦罪,只能按照第一種普通強姦罪來認定,就需要收集更多證據來證明,也就增加了案件的偵破難度。

分析到這裡,我想到了一句話:不怕流氓壞,就怕流氓有文化。因為犯罪嫌疑人本身的法律知識儲備以及較高的學問水平,給案件的認定增加了重重難度。但我們相信,正義也許會遲到,但不會缺席。他終究會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