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丨原用於免稅項目的房屋現準備出售,進項抵扣時間如何確定?

汪蔚青

【不懂稅、多繳稅,

蔚青說稅,教你學會不繳冤枉稅】

問題:汪老師,我公司有一棟樓,屬於專用於不可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福利設施)的房屋。現在董事會做出決定向外出售。但是賣的過程要談判,不是董事會做出決議的當月就賣掉了。那麼,根據《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稅務總局2016年第15號公告),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的時間應該是什麼時間?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四)項第2點規定,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蔚青答疑: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淨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九條規定,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註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淨值率

不動產淨值率=(不動產淨值÷不動產原值)×100%

董事會作出決議,並不代表一定就能賣掉,簽訂轉讓協議才真正確定改變了用途,因此應以簽訂轉讓協議的次月作為計算進項抵扣的時間。

【歡迎加入蔚青說稅大學堂:

聽 喜馬拉雅FM 蔚青說稅

加入 知識星球 蔚青說稅

跟著汪老師,好玩的學稅知識!】